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第一批执行悬赏公告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思成与被执行人耿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1)鲁0481执3216号。

被执行人:耿海涛,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吴桥镇江河村立新组2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8706126110。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117660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5%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27,联系人:徐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丹丹与被执行人段沛玉、山东鑫玉金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鲁0481执3704号。

被执行人:段沛玉,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姜屯镇东滕城村17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311282210。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301793.85元、迟延履行金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10%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29,联系人:陈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坤与被执行人张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鲁0481执4134号。

被执行人:张华伟,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荆河街道办事处解放西路美明嘉苑16号房1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203080617。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42000元、迟延履行金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全部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10000元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29,联系人:陈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大伟与被执行人徐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鲁0481执2809号。

被执行人:徐洋洋,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善国北路7号院拖拉机站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006230910。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43500元、迟延履行金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10%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29,联系人:陈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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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维诚与被执行人李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鲁0481执362号。

被执行人:李强,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南上湖社区上东15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40710431X。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1548000元、迟延履行金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5%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29,联系人:陈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合廷与被执行人甘志洋、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1)鲁0481执2612号。

被执行人:甘志洋,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龙泉街道安康花园三期45号楼3单元1009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702010250。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111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全部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100000元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22,联系人:孙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先海与被执行人陈翠苹、高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2)鲁0481执恢152号。

被执行人:陈翠苹,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羊庄镇羊东村45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6904217144。

被执行人:高祖国,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羊庄镇羊东村45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7102107079。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105797.32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10%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31,联系人:薛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爱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 )鲁0481执791号。

被执行人:马爽,女,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杏坛东路76号信达组团2号楼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505028143。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81800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25%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10,联系人:孙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忠与被执行人田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2)鲁0481执3151号。

被执行人:田兴军,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起凤镇,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7005080630。

上述案件未履行标的额本金102300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10%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31,联系人:薛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坤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鲁0481执2148号。

被执行人:张伟,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府前路南春秋阁小区43号楼2单元1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203032919。

上述案件未履行标的额本金140000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10%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31,联系人:薛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云与被执行人赵连伟、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鲁0481执3706号。

被执行人:王艳红,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级索镇赵坡村3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6801063927。

被执行人:赵连伟,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级索镇赵坡村7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5504012635。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78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到位金额的20%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22,联系人:孙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繁刚与被执行人李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鲁0481执12号。

被执行人:李大鹏,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级索镇西孔村3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009103853。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17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到位金额的10%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20,联系人:张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生永与被执行人黄孝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鲁0481执3875号。

被执行人:黄孝河,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洪绪镇堌堆村24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6904035033。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51779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10%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18,联系人:徐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永超与被执行人渠怀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鲁0481执5785号。

被执行人:渠怀宝,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张汪镇北渠庄村7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912105637。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44005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全部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1000元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26,联系人:闫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承卫与被执行人随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鲁0481执308号。

被执行人:随传亮,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木石镇化石沟村4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608086734。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46325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10%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26,联系人:闫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州市城郊金辉装饰材料销售处与被执行人李福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鲁0481执475号。

被执行人:李福来,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官桥镇官桥村8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7002126096。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4000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10%奖励给举报人。

本次悬赏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2-5388926,联系人:闫法官。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