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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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经常会碰到,关键证据在对方控制之下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不属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那么,如果证据在对方控制之下,当事人应该如何救济?

为解决这一情形下当事人调查取证困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即“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一、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的适用条件

首先,该证据需与待证事实密切关联,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具有必要性,且待证事实对裁判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

其次,要明确所申请证据的具体指向,包括特定的外在特征及细节描述。

此外,被申请人仅限于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不能是案外人。

二、申请程序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要求双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若申请理由成立,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三、对方拒不提交的后果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若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周军律师提醒,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还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证据保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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