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农民切身利益,有人为了牟取利益,动起了“歪心思”,最终获刑。日前,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经介绍认识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并成为该公司业务员。后因生意不景气,二人为节约生产成本,便商定采取由黎某某向杨某某提出指定价格和养分总含量,杨某某则通过降低养分(氮磷钾等元素组成养分)含量来在该指定价格内控制成本生产“差异化复合肥”,黎某某收购该复合肥后再对外销售。此间,黎某某个人获利约42500元。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农户购进尚未用完的复合肥和经销商从被告人黎某某处购进尚未销售完的复合肥送检。经检验,上述复合肥样品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及标明值要求,判定样品为不合格。2024年8月2日,被告人黎某某向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500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生产不合格化肥,并将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不合格化肥,并禁止三年内从事生产、销售农用物资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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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整理自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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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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