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网友咨询:
事故发生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如何赔偿?
聂裕轩律师解答:
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如果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停运损失标准参照有效鉴定意见确定(申请鉴定的一般为大型货车的日停运损失)。如果停运损失未经鉴定,停运损失标准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地客运车辆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
聂裕轩律师补充: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聂裕轩律师
现执业于江苏宁扬律师事务所,擅长于处理民商事经济纠纷、民间借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刑事辩护。执业过程中致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细致周到,恪尽职守,诚实守信。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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