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性羞耻心及尊严。

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没有限制,强制侮辱的对象是妇女。男子强制猥亵男子以及妇女强制猥亵男子的,均成立本罪。行为人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则应认定为侮辱尸体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只要具有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具有两种行为的,仍只构成本罪。

"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殴打、伤害等危及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行为。

"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强制,以杀害被害人、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教养关系和妇女孤立无援的境地相胁迫等手段,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行为。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或者假借看病、醉酒、麻醉后进行猥亵、侮厚等。

"强制猥亵他人",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羞耻心及尊严的行为。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而言,具体分为以下情形:一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被害人容忍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行抠摸被害人阴部,强行捏摸妇女乳房;二是迫使被害人对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迫被害人为行为人或第三人手淫,胁迫被害人与行为人进行淫秽视频和裸聊;三是强迫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迫被害人当场手淫;四是强迫被害人观看第三人的猥亵行为,如强迫被害人观看男性的鸡奸活动,强迫妇女观看男性阴部。

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性别、年龄,可能会影响本罪成立的范围,例如,男子强行与妇女性交的,应成立强奸罪,而妇女强行与男子性交的,成立本罪;强行脱掉男性上衣或者搂抱男性的,不应认定为本罪,而强行脱掉妇女上衣或者搂抱女性的,则构成本罪。行为人不论在公开场所还是在非公开场所实施强制猥行为的,均成立本罪。人们性观念的变化也会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当今时代,强行拉住妇女的手或者乘机拍打妇女的大腿,就不再构成本罪。

“强制侮辱妇女”,是指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羞耻心及尊严,但仍然强行实施猥亵、侮辱行为。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五、认定强制猥亵、侮辱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区别开来。只有情节比较严重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情节一般的,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其次,要划清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两者均是侵犯他人性权利的犯罪,且强奸行为也是强制猥亵行为的一种。既然《刑法》对强奸罪作了特别规定,那么,按照特别规定优先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对强奸行为不再认定为本罪。强奸过程中实施的猥亵行为,可按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强奸罪论处。以强制猥亵的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压制其反抗后又对其实施奸淫行为的,可按转化犯的处理原则,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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