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在乙巳,夏月之际,演艺圈中忽起风波,刘晓庆者,又陷税务之讼。据天眼查所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宁波晓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某及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王某与刘晓庆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历三十日则视为送达,且定于九月十二日开庭审理此讼。

回溯前事,今年孟夏四月,刘晓庆已被王某实名举报,称其涉嫌偷漏税。王某之举报言辞凿凿,直指刘晓庆借名下小微企业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以 “形象代言费” 之名,将三百三十万元借款,巧变为个人收入。且开具税率为百分之六之增值税发票,借此规避高达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个人所得税。此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被指无实际经营场地,不见员工身影,亦无社保缴纳之记录,种种迹象,皆指向其涉嫌虚开发票以逃税之嫌。

至五月望日,刘晓庆于社交媒体发布声明,称与举报人王某素昧平生,绝无交集,王某所举报之内容,与客观事实大相径庭,纯属恶意构陷之举。然王某旋即发文反驳,坚称刘晓庆涉偷漏税之金额,远不止三百三十万,且后续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此非刘晓庆首次涉足税务泥沼。遥想壬午年(2002 年),刘晓庆因名下公司偷税漏税,金额高达千万元之巨,一度被羁押四百二十二日。彼时,其妹夫靖军,作为公司法人,因之获罪判刑。刘晓庆本人虽因证据未足,未被起诉,然亦受此牵连,声誉受损。后其无奈变卖资产,以补缴巨额税款,方得重新回归公众视野。而此次举报之中,再度提及刘晓庆于申城之地,有过多次补税罚款之记录,被指为 “多次违法”。
今之事件,引发公众热议纷纷。或曰:“刘晓庆身为演艺界之耆宿,历经风雨,当知守法之要,何又陷入此境?” 亦有论者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纵为明星大腕,亦不可有逃税之行为,否则当严惩不贷。” 亦有怜惜者叹曰:“其演艺生涯辉煌,曾为观众带来诸多佳作,若因税务之事,再度沉沦,诚为可惜。”

于国法而言,税收者,乃国之基石,民生之保障。《周礼》有云:“以九赋敛财贿。” 可见赋税之重,由来已久。依法纳税,乃公民之基本义务,无论贵贱贫富,皆不可逃避。今之明星,身处聚光灯下,享名利之盛,更应以身作则,遵守税法。若为一时之利,而行偷漏税之举,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亦自毁前程,为世人所不齿。
今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受理此案,正依法依规展开调查。待真相大白之日,是非曲直,自有公断。刘晓庆之命运,亦将取决于法律之裁决。此事件,亦为演艺圈及诸高收入者敲响警钟,莫因贪念而触法律之红线,唯守正守法,方可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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