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兑现胜诉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
执行案号:(2023)沪0105执6584号
执行依据:(2022)沪0105民初20141号民事调解
被执行人:尧春辉,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花市街38号。
执行标的总额:借款本金1,100,000元、借款利息860,000元及截至2023年10月15日逾期利息176,105元,之后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悬赏金额:申请执行人承诺,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且人民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促使申请执行人涉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按照提供线索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3%支付赏金。
二
执行案号:(2023)沪0105执3152号
执行依据:(2022)沪0105民初24123号民事调解
被执行人:倪丽敏,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165弄8号603室。
被执行人:潘云,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165弄8号603室。
执行标的总额:房产拍卖后剩余执行标的1,216,494.39元。
悬赏金额:申请执行人承诺,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且人民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促使申请执行人涉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按照提供线索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90万元以内按照10%支付赏金,超过90万元部分,按照15%支付赏金。
悬赏期限:如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债权的,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领取条件:提供本院被执行人真实有效且人民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执行到位相应财产;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不能领取赏金的情形:①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②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③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或直接前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接待事务中心接待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33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21-52574999-52041
联系人:执行局 蒋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 | 金文斌
编辑 | 金文斌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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