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诚可贵,为何要碰毒品这条高压线?”这是法官对被告人霍某某的叹息。近日,一名刑满释放14年的男子,再次接受法庭的审判。
基本案情
1994年,霍某某因犯抢劫罪、流氓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减刑释放。2023年,被告人霍某某在利益驱使下,多次在沁水县从事毒品贩卖活动。其以每50克500元至55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咖啡因,累计交易量超过1000克,交易金额达10000余元。
重获自由时,霍某某信誓旦旦要改过自新,却在金钱诱惑下再次跌入犯罪深渊,从暴力犯罪到毒品交易,他的堕落轨迹令人唏嘘,也给社会敲响了警钟。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咖啡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多次贩卖毒品系情节严重。因其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结合其认罪认罚等情节,我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咖啡因虽相较于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危害程度稍低,但仍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任何非法贩卖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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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红线不可触碰。被告人的行为再次警示我们,毒品犯罪是法律绝对不容触碰的高压线。无论是何种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只要实施贩卖行为,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小剂量贩卖或贩卖相对“危害较小”的毒品就可以逃脱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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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人员引以为戒。被告人此前因严重犯罪被判处重刑,却未从中吸取教训,刑满释放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提醒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必须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切勿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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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制毒品犯罪。毒品不仅严重损害个人身心健康,还会破坏家庭和谐,危害社会稳定。广大群众应当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积极参与到抵制毒品犯罪的行动中来。发现身边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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