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动火、无证上岗

无审批手续、无防护操作

动火一时松,火灾一秒钟

涉及动火作业的单位若心存侥幸

最终换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和血的教训

01

临汾市尧都区

5月12日,临汾市尧都区一游乐园滑梯着火,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砂轮切割机在切割滑梯钢板时,砂轮火星引燃滑梯下方塑料管等可燃物引起火灾。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施工工人权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02

临汾市侯马市

6月5日,侯马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楼顶防水施工使用明火作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医院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动火作业引发事故

轻则破财,重则殒命

相关责任人员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生命安全无小事,规范操作保平安

如何安全地开展动火作业

这些事儿你应该知道

来源:临汾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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