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纠纷,有的时候非常惨烈,与人合伙,也是非常危险的事情,甚至可能搭上性命。
处理不少股东纠纷,在民事案件中,有好几个股东,想让我帮着把对方弄进去,被我果断拒绝。我向来主张民事纠纷不要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更何况律师帮助客户把合伙人弄进去,也是非常危险的,弄不好,会丢饭碗的。
股东之间纠纷多了,想不到谢先生竟然在网上举报李雪琴。虽然举报不一定能达到谢先生目的,但是也想恶心李雪琴一把。
股东之间,于夫妻之间差不多,好的时候恩恩爱爱卿卿我我,恨不得掏心掏肺给对方。一旦因爱成仇,就比对付敌人狠的多。
最温柔的,仅限于财产纠纷,到法院打官司,让法院定分止争,弄个青红皂白。
狠点的,不仅想拿回来钱,还想让对方身败名裂,如谢先生举报,目的不仅想多拿钱,还想让李雪琴臭大姐。
再狠一点,不仅拿回来钱,不仅让对方身败名裂,还想让对方蹲大狱,失去人身自由。比如谢先生,举报财务问题,就是想让税务、公安查李雪琴,让李雪琴不仅被行政处罚,还想让李雪琴蹲大狱。
更狠的,就是将对方送进精神病院。好几个案件,都是股东、家人纠纷,将对方送进精神病院。看过一个案例,A股东将B股东送进精神病院,B股东出来后,又把A股东送进精神病院。
当然,最丧心病狂的,就是灭口。某股东之间纠纷,几个股东一起,直接把其中一个股东装进铁笼子里沉到西湖。二十年后,公安机关费了很大劲,才将人从西湖底捞出了。
可以不爱,不要伤害,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股东合伙,也是如此,不和就一拍两散,不要做出更疯狂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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