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太不讲理了吧?
"我们让他好好上班的,他上班期间还让女朋友来亲热,这内容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甚至违反公司规定,猝死是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得自负."
北京一某安保公司非常委屈地对记者说起了这起案件的始末,对法院的判决还是不认可,他们始终认为作为一名保安,把女友带到保安室里面来发生性关系,最后猝死,这事属"玩忽职守",怎么能算到公司头上来.
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案件详情:
张老三(化名)就职于北京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这份工作对于他来说非常重要,哪怕工作时间有点苛刻(一天24小时都得呆在值班室).
43岁的张老三未婚(也许是离婚了,报道中未透露),他有一个女友,虽然都在同一个城市里,但是他这个工作严重影响了两个人的生活,明明呆在一个地方,,却不能睡在一个炕上.
即便如此,张老三还是恪于职守,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从来就没有开过小差,想着自己没有什么本来赚大钱,这24小时呆在值班室,也没有什么花销的,这工资一年下来倒攒下来不少,再过几年攒下来点本钱,与女友干点小买卖,到时就可以天天腻歪在一起了.
和他有同样想法的女友也支持他的工作,倒没有怪张老三没有多少时间陪她.
既然张老三没办法随时离开岗位,但是女友小芳(化名)可以随时来看他呀,于是总是小芳会抽空来到张老三的值班室探望他,给他带来自己做的饭菜,每到这个时间,张老三心里都是甜滋滋的.
两个人这样腻腻歪歪的,又是正当之年的身体,那总有情到深处无法自拔的瞬间.
把控不住想着解决问题,于是自然而然地在值班室里面的床上发生了性关系,如此一来,张老三经常盼望着小芳过来,暂时解决了两个人那难以启齿的难题,工作也没有耽误.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两个人还没等到好日子的到来,厄运却突然降临.
那天小芳再次来到张老三的值班室,两人卿卿我我后趁着没有人进出的空档,两个又进了值班室里间的床上亲热,但是意外发生了,张老三中途突然感觉一口气上不来,从小芳身上滚下来时呼吸急促,脸色很难看,话也说不出来.
这可把小芳吓坏了,也顾不上其他的,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同时跑出去喊人帮忙.
但是最终张老三还是没有抢救过来,死亡原因是与小芳发生性关系时,因为兴奋过度引发心梗猝死.
最终张老三的家属要求公司认定张老三的死是属于工伤,并作出相应的赔偿,但是人社局却认为,张老三虽然是在上班时间猝死的,但是他是在与女友发生性关系死亡,而非进行工作内容而引发,也就是说,张老三这种行为纯属是私人行为,与工作内容无关,换言之,张老三的死,非工作时所引发,因此不得认定为工伤,最终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此一来,张老三的死是无法得到赔偿的,张老三的儿子不认同,认为其父亲就是在工作时间倒在了工作岗位上的,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最终张老三儿子直接提起了诉讼。
法律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是这样规定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依据以上工伤认定条例,一审法院认定张老三的死视同工伤,因为他在工作时间死在了工作岗位上,因此人社局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作出工伤认定书。
人社局不服这样的判决 ,认为张老三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倒在了工作岗位上,但是他的行为与工作没有分毫关系,聘请他是为了看大门的,而他却带女友来亲热,这与工作内容有什么关系?
那既然与工作内容不相关,又如何认定为工伤?根本说不通的。
所以人社局开始上诉,但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二审给出了更具体的解析:
法院认为,人社局是仅仅从字面上来判断张老三的行为与工作内容是否相关联,脱离了基本的生活常识和认知。
先从张老三的工作时间来说,工作是24小时都得在岗,24小时不离开工作岗位,在这过程中,劳动者满足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都应视为与工作相关,因为你总不能把一个活生生的人当成一个机器人来用,他是需要有合理的休息,满足生理上的需求,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持续工作。
就如同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水份的摄入,去接水时被开水烫伤,这完全属于工伤。
那么回到张老三,张老三的工作时间是24小时,这也意味着他所需要的生理需求的时间也是应包含在里面,你总不能把一个人的基本人权都剥夺了,这是不合常理也不合法,在这期间,性需要都应视为劳动权的一部份,张老三过性生活,是为了满足生理需求,应当属于间接工作原因。
因此,张老三的猝死,应当视为工伤,光嚼字眼行不通,不合逻辑,因为是用人单位先占用了张老三的私人时间,这份时间也是有价值的,人权是不可以侵犯的!
看看网友的意见:
对于此案的判决,你认同吗?
要是张老三把小芳带出去办事,那又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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