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小孩准时上下学,
大部分父母不得不在上下班途中
顺带将小孩送至学校或将小孩接回家中。
上下学期间,
学校路段往往是人、车流量大的拥挤路段,
易发生交通事故。
若不幸在上下班途中,
因接送小孩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能认定为工伤吗?
张某系某学校的数学教师。2022年8月30日晚上,张某加班后骑电动车离开学校,打算去接在某中学读初中的女儿。20时20分许,张某骑行至某路段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案外人驾驶的机动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23年8月3日,张某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于同年10月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某学校不服该决定,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张某2022年8月30日晚上加班的事实。当晚,张某加班后骑电动车离开单位去往女儿所在初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时间在其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事故发生地点也在用人单位至女儿所在初中的合理路线上,张某下班接女儿放学属于其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某学校的诉讼请求。某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条规定可以拆分为4个部分,分别为“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其中易产生争议的为“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部分。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张某受伤是否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了罗列,其中第3项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是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往往在上下班途中顺带将小孩送至学校或接回家中,应当认定为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
综上,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延伸扩展
对于工伤案件认定“上下班途中”应当结合以下要素进行分析:
首先,就时间要素而言,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所处的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当员工出现迟到、早退现象是否仍然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迟到、早退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职工本人而言,即便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过错,也不能因此丧失工伤保险的资格。因此,对于迟到、早退的判断应当结合综合因素,采取不同的标准。
其次,就路线要素而言,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认定“合理路线”。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一般指上下班的直线距离。但因客观原因,如天气情况、突发事件、交通路况等绕道通行,应当视为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如果因私人需要绕道行走时,也应当具体分析,如买菜、接送孩子上学等属于日常工作所必须的活动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最后,就目的要素而言,应当将其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具体是指员工到公司上班,工作结束后回家的主观目的,以住所地与公司两地为起始点,并且不被中断、脱离的情形。
来源:长沙中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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