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 老 白
首发:老白读书
01
与智力残障女孩结婚的新闻
昨天,生下6个孩子,其中2个也有残障的新闻,热度依然不减。
这家人来自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这让我想起另一则新闻:
2021年,55岁男子男子娶22岁智力残障女孩,结婚时女孩哭闹不停,他们来自河南省驻马店市高店镇。
呵呵,原来是一个地方的,巧合啊巧合。
当然,他们所谓的结婚,只是民间意义上的事实婚姻。
民政局的同志说得很清楚,有严重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的,无法办理结婚证。
但事实婚姻也是婚姻。
我的问题是:与智力残障女孩结婚,构成强奸罪吗?
以下观点来自罗翔老师的《法治的细节》一书,分享给大家。
02
与智力残障人士结婚是否构成犯罪
先说定性。
一般而言,心智不全者是缺乏对性的理解能力的,因而不能对性行为作出有效的同意。
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将与这类群体发生性行为视为严重犯罪。
如日本刑法规定:
“乘人心神丧失或不能抗拒或使之心神丧失或不能抗拒而为猥亵行为或奸淫之者”,按强制猥亵罪或强奸罪处罚。
那么我国呢?
虽然我国刑法对此情况并未明文规定,但是1984年司法解释写道: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这个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失效,但是仍然具有参考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 严重智 力残障人士是不具备性同意能力的,与之发生性行为,不管原因是什么,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这一法律的精神,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防止有人利用被害人心智缺陷来攫取利益。
你看2021年那个结婚就只办酒席而领不了证,原因就在这里;
昨天的这对领证了吗?
我想大概也没有。
03
如何区分是否“严重”?
上一节说清楚了定性,这一节来说标准,即如何判定某人是否为“严重”智力残障?
一般而言,我们主要参考世卫组织的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将智力残疾分为四级:
一级智力残疾
即极重度智残,IQ值在20或25以下,终生生活全部需由他人照料;
二级智力残疾
即重度智残,IQ值在20—25或25—40之间,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
三级智力残疾
即中度智残,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安全常识;
四级智力残疾
即轻度智残,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同时在判断智残人士的性同意问题上,不仅要考虑医学标准,还需要考虑心理学标准。
主流观点里又有四种标准:
1、被害人是否能够表达出自己对事情的判断;
2、 ta 是否能理解行为的 道 德 属性;
3、 ta 是否能理解性行为的性质(性行为这个事实本身以及性行为与其他行为完全不同)以及可能的后果;
4、 ta 是否能够理解性行为的性质。
大多数国家会在第3和第4种标准里“二选一”。
选择标准3,相当于认为没有性同意能力的人,ta应该不仅不能理解性行为的性质,也缺乏对行为后果的认识;
选择标准4,则认为只要无法理解性行为的性质,就可以认定为没有性同意能力。
共通点是:ta是否能够理解性行为的性质。
总结一下:
法律对智力残疾人士的特殊保护,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ta们的弱势地位攫取性利益,而非完全剥夺ta们性的积极自由。
因此,如果智力残障者能够理解性行为的性质甚至后果,我们就要支持ta的性权利并给予祝福;
但若是有人利用智力残障者在弱势地位攫取性资源的,则将受到法律的重拳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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