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党员领导干部常常面临着各种社交场合的邀约,其中老乡会、同学会、战友聚会尤为常见。那么,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这些聚会,是否算违纪行为呢?这需要依据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的 “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指的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于 2002 年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 “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组织的通知》。该通知指出,部分领导干部借联谊、聚会之名,存在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现象,甚至编织 “关系网”,拉 “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这些问题,通知对领导干部组织、参加 “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若违反其中相关具体要求,组织、参加 “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等,且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违纪。对于 “情节严重” 的界定,一般是指在同类违纪行为中次数多、程度深、影响大的情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从规定约束的对象来看,《党纪处分条例》所针对的是 “党员领导干部”,这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主要涵盖三部分人员: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相当层次职级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关于“能不能参加”,主要把握三点:

一是《党纪处分条例》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不得违反上述《通知》的规定,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党员包括领导干部与老乡、校友、战友聚一聚,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即便党员领导干部不参加这些有组织的 “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但倘若利用老乡、校友、战友关系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同样违反党的纪律,必将受到纪律的严惩。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使命,在参加各类聚会活动时,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把握好分寸,做到既维护正常的人际交往,又不触碰纪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