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9岁的焊工于海波初为人父,为儿子取名“佳跃”。2017年,3岁的佳跃确诊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为筹措医疗费,于海波打三份工(汽车厂焊工、饭店帮厨、夜市烤串),日睡不足3小时,卖房借贷仍难填巨坑。2021年4月,因疫情失业且借无可借,他听信朋友“变压器含铜值钱”的建议,盗窃20余台农用变压器获利不足3万元。同年6月被捕,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服刑期间,佳跃病情恶化离世,骨灰撒在监狱旁的净月潭——“想离爸爸近一点”。2025年初刑满释放后,于海波背负60万债务,因犯罪记录被外卖、网约车等行业拒之门外,仅能靠零工和短视频艰难度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该罪有两大核心特征:

行为对象特殊性: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变压器、输电线路等。不同于普通盗窃,此类行为可能导致大范围停电、生产停滞甚至人员伤亡

责任认定严格性: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电力设备而故意破坏,即构成犯罪,无需证明对危害结果的具体认知。法律推定行为人应当预见破坏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量刑方面,基础刑期为3-10年;若造成“严重后果”(如大面积停电、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刑期将升至10年以上直至死刑。本案中于海波盗窃20余台变压器,虽未直接导致伤亡,但造成农村地区供电中断,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动机不影响定罪,仅在量刑时作为酌情情节。这与公众“情有可原应免罪”的朴素认知存在落差。

于海波案揭示了法律适用的三个关键争议点:

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于海波称“不知道偷变压器犯法”,但刑法基本原则是“不知法不免责”。法院认定其作为成年人应具备基本法律认知,尤其当行为对象是明显的电力设施时。此观点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46号指导案例中已明确。

“救子”动机属量刑酌定情节

虽然于海波的犯罪动机是筹集医疗费,但其行为已实质危害公共安全。司法实践对“亲情犯罪”的宽容限于非暴力财产犯罪(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通常不考虑动机宽宥。这与“为母复仇案”获不起诉处理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因侵害对象特定且未危害公共利益。

紧急避险抗辩难以成立

部分舆论主张于海波符合《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挽救合法利益免受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动)。但法理上需满足三个要件:避险意图、现实紧迫性、手段必要性。本案中:

医疗费短缺不构成“即时危险”(当时佳跃病情相对稳定)

盗窃20余台变压器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受益人仅为特定个体而非公共利益

故法院未采纳此抗辩。

于海波案揭示法律刚性与社会韧性的冲突:医疗救助缺位:患儿曾获狱警捐款7万元,但相比白血病百万治疗费杯水车薪;我国大病医保报销封顶线与实际需求严重脱节;前科歧视加剧生存困境:刑释人员就业壁垒使“赎罪”无门,需推动“生存型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并为特殊群体开辟职业技能再造通道。

法律是社会的医生,但若病根在肌理深处,再精准的手术刀也需辅以修复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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