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陕西度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福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度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福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24号泰德紫玉公馆1幢2单元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1401X6。法定代表人:贾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标的:1138817元及利息。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陕西福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并由本院执行到位50%以上的,申请执行人支付悬赏金额为2000元的奖励。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28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昌云、李蓉、张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昌云、李蓉、张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昌云,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1日,身份号码:61232419791221XXXX, 住汉中市汉台区紫柏路898号107号楼3单元105室。
被执行人:李蓉,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3日,身份号码:61232619840203XXXX,住汉中市汉台区紫柏路898号107号楼3单元105室。
被执行人:张惠,女,汉族,生于1992年12月1日,身份号码:61232719921201XXXX,住陕西省略阳县菜子路城关镇何家坟村何家坟社。
执行标的(本金):202236元及利息。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昌云、李蓉、张惠财产线索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28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政与周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政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韬,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51372119870518XXXX,住四川省通江县板桥口镇黄村坪村1组2号。
执行标的:70243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韬财产线索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28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军、金惠芹、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军、金惠芹、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军,男,生于1979年5月5日,汉族,身份号码:61232519790505XXXX,住汉中市勉县勉阳镇江滨路602号。
被执行人:金惠芹,女,生于1976年2月17日,汉族,身份号码:61232519760217XXXX,住汉中市勉县勉阳镇江滨路602号。
被执行人: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镇东风村一组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59652089Y。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标的(本金):562156元及利息。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军、金惠芹、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28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孟庆华与陕西汉中康特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国英、魏明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庆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汉中康特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希望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95446543T。法定代表人:陈健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国英,女,生于1959年9月8日,汉族,身份号码:61230119590908XXXX,住汉中市汉台区莲花池巷26号3号楼1单元602室。
被执行人:魏明哲,男,生于1957年10月29日,汉族,身份号码:61230119571029XXXX,住汉中市汉台区莲花池巷26号3号楼1单元602室。
执行标的:1187865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陕西汉中康特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国英、魏明哲名下财产线索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并由本院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支付以实际回款金额的10%作为奖励。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28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伟、何攀与被执行人苏汉武、汉中同致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苏汉武、汉中同致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伟、何攀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汉武,男,生于1991年8月15日,汉族,身份号码:612301199108152372,住汉中市汉台区焦牛村2组8号附1号。
被执行人:汉中同致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华阳路兴汉小区对面102-10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WP3K4N。法定代表人:苏汉武。
执行标的(本金):162036.3元及利息。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汉武、汉中同致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28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金龙与李鹏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龙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李鹏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鹏,男,生于1984年3月1日,身份号码:61230119840301XXXX,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534号1号楼。
执行标的:43151.36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李鹏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1000元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徐安萁与张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龙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张鹏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鹏,男,生于1988年10月4日,身份号码:612322198810041530,汉族,住城固县柳林镇桃花店村六组056号。
执行标的(本金):173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张鹏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1000元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胡昊阳与胡钰国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钰国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龙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胡钰国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钰国,男,生于1976年9月1日,身份号码:61232119760901XXXX,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宝路1号22号楼2单元203室。
执行标的(本金):175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胡钰国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500元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罗世全与被执行人唐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唐春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对悬赏金额向本院承诺,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唐春,男,生于1989年08月22日,身份号码61232119890822XXXX,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小南海镇青石关村十组035号附1号。
执行标的(本金):6146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的(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有效执行后,给予此次执行到位金额的5%作为奖励。
举报电话:0916-253653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2办公室。
邮编: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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