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极其危险且违法的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酒精会严重影响驾驶者的判断力、反应速度和协调能力,导致驾驶者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无法做出正确的应对,极大地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酒后驾车不仅威胁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如行人、乘客和其他驾驶员,构成严重的生命威胁。

案例一:

2025年5月28日05时03分,阿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R3M32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和田买里路气象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阿某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2025年5月29日02时34分,牛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56A6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伊宁县妇幼保健医院丁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牛某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2025年5月24日00时00分,发某驾驶一辆临牌号新FK9C5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发某酒精含量为78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2025年5月24日02时40分,高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26N00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吉里于孜镇雅居小区2号楼前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高某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

2025年6月10日03时06分,热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71D17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阿乌利亚乡布力开村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热某酒精含量为242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2025年6月7日09时55分,常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蒙D268CH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曲鲁海乡庆华工业园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常某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

2025年6月3日09时07分,阿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X3C73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曲鲁海乡库鲁斯台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阿某酒精含量为58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八:

2025年6月3日09时55分,薛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539YN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X704线4公里800米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薛某酒精含量为71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九:

2025年6月9日11时00分,伊某驾驶一辆车号牌为新F7CJ99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18线行驶至伊宁县墩麻扎镇墩麻扎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89.5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

2025年6月14日09时30分,王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Y5H1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18线行驶至国道218线105公里600米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88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一:

2025年6月3日00时40分,巴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W5E37小型轿车,沿国道218线行驶至伊宁县喀什镇白房子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交通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每一次的违法驾驶都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我们深知,曝光不是目的,通过这种方式,希望能引起广大驾驶员的共鸣与反思,促使大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出行环境。

来源|杏乡公安

编辑丨杨鹏飞

审核丨刘强

签发丨程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