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历经发展变革,虽性质、任务与军队有别,却传承了其红色血脉,尤其在机构设置与领导配置上,至今保留专门政工机构并配置政工领导干部,兼具类似军队并区别于一般公务员队伍的特性。然而,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尚无统一的公安机关政治工作条例,各地因工作侧重点、队伍情况不同,对机构编制需求各异,使得政工领导干部配置缺乏统一标准,部分地方甚至存在因人设职、因事设岗。通常而言,县区公安局设政委,派出所设教导员(科级所多称教导员,部分地方股级所称指导员,处级所则称政委),中队则设指导员,一般仅规模较大的所或大队才会设中队。
建国之初,省以上公安机关设人事局、处,地区公安处和县公安局设专管人事工作的干部,负责干部管理、党的工作及政治思想教育。1951年,公安部首次全国公安人事工作会议强调,人事工作主要任务是加强公安部门的思想与政治领导,核心工作是干部管理及党务、政治宣传教育,人事部门是首长的有力助手及政治思想工作机关。随着公安工作发展,1952年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通过决议,奠定了公安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此后,从中央到地方公安机关在原人事部门基础上健全政治工作机构,1956年公安部又召开首次全国公安政治工作会议,提出健全机构、加强思政教育与组织工作的相关举措。
当前,公安机关政工领导干部的配置主要依据机构编制“三定”方案进行,分为部门(及其下设机构)与单位(或下设、内设机构)政工领导干部两类。前者多沿袭传统或参照部队模式,如公安部设政治部,地级市公安局设政治处,县级公安局等设政工办并配备相应领导,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则根据需要设政工部门;而后者在公安基层所、队设政委、教导员和指导员等具有公安特色的政工领导职务,但长期缺乏统一制度规范,直到2007年实施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才首次以法规形式对政工职务配置作出规范,明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职务,而“可以设置”的表述仍保留了较大的弹性。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2011年印发的《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政委、教导员、指导员是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政委的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队伍建设的各项部署,组织制定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并监督落实,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典型选树、警营文化和警民关系建设,负责党建及群团组织工作,抓好政工队伍培训考核,落实从优待警政策,维护民警合法权益。教导员和指导员则重点负责民警的理论学习、形势政策和法治理念教育,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沟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开展党团活动、文化建设和政工信息报送工作。
政委、教导员、指导员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里的关键组成部分,其选拔任用不仅要严格符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人民警察法》的各项规定,还需遵循中组部、公安部在《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中针对公安业务能力所提出的具体要求。但遗憾的是,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针对政工领导干部,尚未制定政工业务方面的专业标准,缺乏统一且明确的规范。各地在政工干部选拔过程中,无论是提拔、任用还是竞聘上岗,普遍未将政工专业能力或相关经历作为必要考量条件,致使部分被任命者缺乏政治工作经验,甚至是政治工作的“门外汉”。
为规范全国公安机关政工机构的设置和政工领导干部的配备,可由公安部政治部牵头制定公安机关政治工作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级别。在配置政工干部时,可参考公安机关的等级划分,类似部队体制在省级设政治部,地市级设政治处,县级设政工办,并对应配备政委、教导员和指导员。同时,也可根据机构编制人数进行合理配备,编制人数多的单位配备教导员,人数较少的单位配备指导员。还可以综合等级和人数两个因素,灵活确定政工机构和干部配置。无论采用何种方案,都应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一套全国统一适用的规范,确保公安政治工作有法可依、规范有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