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诉讼中的“绝杀”,一旦被告抗辩成功,即可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原告在面对时效争议时,能否有效应对,保护自身的胜诉权,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倘若诉讼时效已过,又该怎么办呢?本文提供了 5 种思路,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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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延长

依据《民法典》第 188 条第 2 款,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上述规定并未限制可延长的诉讼时效类型,所以,即使是最长诉讼时效( 20 年)也可以适用。不过,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比较严苛,需要满足如下 3 个条件:

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无法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且不能通过时效中止和中断等制度来避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需要权利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延长诉讼时效

• 是否延长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延长,而非应当延长

实践中,法院同意延长诉讼时效的案件较少,比较典型的情况有涉嫌犯罪服刑或被长期羁押、行政机关一直未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认定导致权利人无法维权等。

通过多次中断突破最长诉讼时效

依据《民法典》第 188 条,最长诉讼时效为 20 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 采用客观标准,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

2. 不考虑权利人何时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及具体义务人。

3. 时长固定为 20 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上述特点决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难以突破,但最高院 249 号指导案例提供了一个例外,确定了如下裁判规则:

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则,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届满,即使起诉时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当事人也不失去胜诉权。

换句话讲,只要一直催债,就可以突破最长诉讼时效。

债务人同意或自愿履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依据《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第 19 条,即使诉讼时效已过,若对方同意履行或已经作出部分履行行为,诉讼时效便可重新起算。

原告援引上述规定,应将举证焦点放在对方意思表示上,对方在催款通知上签字,或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都可以重新激活诉讼时效。

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上有一些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常见的有:

•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公司或其他股东返还出资、履行出资义务请求权

• 人格权请求权

•确认之诉

若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无论被告提出哪种诉讼时效抗辩,法院都不会支持。

二审提出时效抗辩

依据《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第 3 条,若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在二审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若存在上述情形,可依此主张对方抗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