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的几个条款,可能正让你的分红权化为泡影。胡鹏律师解析企业“合法不分红”背后的猫腻。

“公司明明赚了钱,为什么我们股东一分红都拿不到?”面对股东的质问,实际控制人淡定地翻开公司章程:“你看,我们的分红条件还没达到呢。”

这不是虚构的场景——在A股市场,超过40家上市公司连续10年及以上未进行现金分红,其中20家更是自上市以来从未分过红。

2024年4月,吉林高速在年报中宣布:2023年净利润5.46亿元,同比增长38.84%,但拟不进行任何利润分配。面对上交所的监管问询,公司最终调整方案,每10股派发0.90元。

胡鹏律师提醒您: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了解“铁公鸡”公司的运作手法不仅关乎合规经营,更关系到公司治理的健康与法律风险的防范。本文将揭示公司章程中埋藏的四大分红陷阱及应对策略。

01 监管利剑出鞘,“铁公鸡”无处遁形

01 监管利剑出鞘,“铁公鸡”无处遁形

中国资本市场正在经历一场分红监管的革命。2024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明确要求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

新规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祭出两记重拳: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证监会主席吴清更是在上任后首次露面就强调,对多年不分红公司将采取“硬措施”。

据测算,当前A股市场有42家上市公司若维持原有分红政策,将在2025年面临ST风险

胡鹏律师分析:这些监管措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从“重融资”向“重回报”的历史性转变,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重新审视分红政策的法律合规性。

02 真实案例揭示“铁公鸡”公司的四大特征

02 真实案例揭示“铁公鸡”公司的四大特征

“铁公鸡”公司不分红的理由五花八门,但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可归纳出四大特征:

  1. 长期盈利不分红:绵石投资(000609)2008年至2016年连续九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从3.79亿元增至9.84亿元,却从未进行现金分红。

  2. 利用章程设置障碍:该公司章程规定,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8%可不分红,而其2014-2016年平均值为5.49%,恰好低于标准。

  3. 概念炒作掩盖本质:绵石投资先后涉足食品、互联网金融、高铁、在线教育等多个热门概念,但实际经营能力存疑。

  4. 内部利益输送:该公司将即将IPO的子公司康平铁科股权低价转让给实控人控制的企业,涉嫌利益输送。

另一典型案例是金杯汽车(600609),创下25年不分红的A股纪录。而广誉远自1996年上市以来,仅实施过一次现金分红,总额0.13亿元。

胡鹏律师指出:这些公司共同特点是利用公司章程和会计手段构建“合法不分红”的外衣,实则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03 公司章程中的四个分红陷阱

03 公司章程中的四个分红陷阱

企业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需警惕公司章程中可能埋藏的四大分红陷阱:

陷阱一:苛刻的财务指标门槛

陷阱一:苛刻的财务指标门槛

绵石投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8% 可不分红。这一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门槛,成为其九年不分红的“合法盾牌”。

陷阱二:宽泛的例外条款

陷阱二:宽泛的例外条款

同样在绵石投资的章程中,存在兜底条款:重大投资事项或资金支出超过净资产10% 可不分红。此类条款赋予董事会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陷阱三:母子公司利润游戏

陷阱三:母子公司利润游戏

英特集团(000411)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持续增长,但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为由拒绝分红。2016年母公司未分配利润达-1.45亿元,成为不分红的正当理由。

陷阱四:会计差错调整工具

陷阱四:会计差错调整工具

广誉远在2024年初对2016-2022年财报进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导致2016-2020年净利润大幅调减,为长期不分红提供“合理”解释。而调整前公司曾连续三年业绩增速超20%。

胡鹏律师提示:上述条款看似合法,但若长期作为不分红的借口,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构成“制度性损害股东权益”,面临监管措施甚至股东诉讼。

04 股东如何依法击破“铁公鸡”防线?

04 股东如何依法击破“铁公鸡”防线?

当遭遇“铁公鸡”公司时,股东可采取以下法律手段:

行使股东知情权

行使股东知情权

申请查阅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及分红决策依据。如厦华电子因仅4名销售人员却实现3.97亿元营收的异常情况,被上交所问询。股东同样可对财务异常提出质询。

利用监管新规维权

利用监管新规维权

新“国九条”下,连续不达标企业将被实施ST。中小股东可据此向公司施压,要求调整分红政策。吉林高速正是在监管问询后调整分红方案。

提起分红权诉讼

提起分红权诉讼

当公司明显具备分红能力却长期不分红时,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提起股东权利诉讼。2024年新规下,此类诉讼胜诉几率显著提升。

胡鹏律师特别指出:在吉林高速案例中,公司分红1.7亿元,两大股东就拿走68.39%(0.924亿+0.239亿),而中小股东每股分红扣除除息和红利税后可能实际亏损3。这表明制度设计仍需完善。

05 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合规建议

05 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合规建议

对于企业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胡鹏律师提出以下法律合规建议:

  1. 重新评估公司章程:立即检视公司章程中分红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设置明显不当的分红障碍条款。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制定明确、可执行的分红政策

  2. 建立透明决策机制:对留存利润的重大投资计划,履行详细信息披露义务,如吉林高速投资者所言:“告诉股民钱要怎么用”。

  3. 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出现绵石投资式的利益输送——将子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实控人关联企业。此类行为可能引发关联交易诉讼。

  4. 遵循行业特性:如上海财经大学薛爽教授所言:现金分红是投资者感受回报的重要途径7。但科技企业等成长期公司可采取股票回购等替代方式。

胡鹏律师强调:2024年分红新规实施后,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调整治理思路,将股东回报纳入公司战略层面考量,避免陷入监管困境和法律风险。

胡鹏律师提醒:公司章程中的“铁公鸡”条款如同一把双刃剑——短期可能留存资金,长期则损害公司信誉、引发监管风险。2024年新“国九条”下,监管机构已对吉林高速等公司采取监管问询措施,不分红将面临ST风险。

实际控制人应重新审视分红政策,在企业发展与股东回报间建立平衡机制。那些将分红制度视为技术性条款的企业,终将付出法律与商业代价。

(吉林高速案例揭示:当公司分红1.7亿元时,控股股东分走0.924亿元,第二大股东分走0.239亿元,中小股东仅得0.537亿元。而除息处理和红利税更使中小股东实际收益可能为负3)

本文作者:胡鹏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专业领域:公司、股权、证券、金融产品及高净值人群个人法律服务。
胡鹏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法及相关商事法律实务,擅长处理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纠纷、投融资法律风险防控、合同争议解决等复杂法律事务,为众多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胡鹏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3101201010909303
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纠纷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

免责声明:
本文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胡鹏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读者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咨询胡鹏律师或其他专业律师获取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