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活的舞台上,一些司法判决的剧情令人匪夷所思,让人不禁想问:这样荒唐的赔偿还要有多久?
先看北京那位在开放式绿地公园滑倒受伤的老人。那天,老人像往常一样,在雨天打着伞外出遛狗。途中因内急进入公园上厕所,谁料返回时在一条行人长期踩踏出的小路上滑倒受伤。这一跤,不仅让老人身体遭罪,还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老人将公园告上法庭,索赔6900余元。法院审理后,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认定公园在草地上出现行人小路且通往简易卫生间时,未及时维护绿地、发出警示提醒,影响了老人的判断,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再把目光转向上海闵行的一家网吧。26岁的糖尿病患者小雷,在网吧连续通宵上网三天。出门时他仅带了一支胰岛素,还未按时注射。监控画面中,能看到他在最后的17个小时里,呕吐、脱衣、从椅子上跌落、赤裸上身、躺在地上呻吟,这些异常状况清晰可见。最终,小雷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死亡。小雷父母认为网吧未及时干预,耽误救援时间,将网吧告上法庭索赔近百万。网吧则称店长四次进入包间劝离都被拒绝,小雷还称自己血糖高、身体热要躺在地上降温,所以工作人员以为他只是在降温。法院审理后,判定小雷对自身健康管理存在重大疏忽,承担80%主要责任;网吧违反规定擅自通宵营业,且在劝离无效后未采取进一步救助措施,承担20%次要责任,需赔偿近40万元。
还有南通那起令人揪心的事件。一位老人骑着满载货物的电动三轮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控,猛地撞开货运电梯门,车头朝下栽进电梯井。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结果显示,电梯刚完成月度维保,安全检测标识齐全,门防撞测试符合国家标准,但老人的三轮车加上瞬间加速的冲击力远超电梯承重极限,且从监控可见老人右手有误拧油门把手的动作 。这起事故责任划分复杂,从老人自身看,年纪大、身体机能下降,三轮车上货物挡住视线,自身存在过错;从电梯管理方看,若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设置警示标识或防护设施,也需担责。
这些案例中的判决结果,着实让人难以理解。公园作为开放式公共场所,本就供市民自由出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基本安全保障即可。一条行人自行踩踏出的小路,公园是否就该时刻紧盯并维护、警示?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草地行走,对可能存在的危险理应具备判断能力。让公园承担10%赔偿责任,无疑给公园管理增添了过重负担。
网吧作为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发现顾客身体不适后多次劝离,已尽到一定提醒义务。顾客明知自身患有糖尿病,却不控制饮食、不按时注射胰岛素,还拒绝离开继续上网,最终导致悲剧发生。网吧虽有违规通宵营业行为,但将20%赔偿责任强加于它,是否合理?毕竟网吧工作人员并非专业医护人员,无法强制顾客就医,在顾客拒绝离开时,要求其承担如此高额赔偿,于情于理都有些牵强。
在电梯事故中,若电梯本身质量合格,管理方日常维保到位,只因老人操作失误撞开电梯门坠亡,若判定电梯管理方担责,那以后电梯管理方的责任边界在哪?是不是任何因外部人员自身过错导致的电梯事故,管理方都要“买单”? 这样的判决,会不会让更多公共场所管理者陷入“动辄得咎”的困境,进而影响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提升?
司法判决本应维护公平正义,成为社会行为的指引灯塔。但类似这样的判决,却让人感到迷茫。我们期待司法机关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能更加审慎地权衡各方责任,真正让判决结果经得起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检验 ,别再让这类看似荒唐的赔偿判决频繁出现,还社会一个清晰合理的责任界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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