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海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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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08-110㎡4房2卫
户型为西南向或东南向,竖庭设计,南北通透,阳台也是连通到次卧对出,比较宽敞。户型动线也比较清晰,动静分区合理,特别是两个卫生间紧靠在一块。
建面约113㎡4房2卫
竖庭格局,西南向,基本居住功能与建面约108-110㎡4房2卫一致,但格局不一样,从目前公布的户型图上看,主要是主卧空间有了更大的提升,比如可以放更大一点的衣柜。但从位置上看,它所在的楼栋更靠近主干道,会有噪音影响。建面约115㎡4房2卫
东南或西南朝向以及西北朝向,有3种户型格局,但整体差异并不大,都是横厅设计,阳台也都非常宽敞。主要核心区别是阳台的设计,这应该是为了贴合楼栋朝向、景观所做的调整。建面约138㎡4房2卫
2梯2户,位于社区最靠中间的位置,比较安静。户型格局有2种选择,皆为竖庭设计,更方便南北对流。项目区位 教育资源方面:
项目周边拥有15所幼儿园、4所义务教育学校,还有荔湾小学和深大附中等学校都在周边。此外项目靠近多所国际学校,拥有3000到5000个名额,包括荟同国际学校、礼德国际学校、英国国王学校(深圳分校)以及深圳哈罗国际学校。项目周边生态资源丰富,位于大南山脚下,享有大南山一线山景,周边还有荔林公园、月亮湾公园、青青世界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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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为观山海家园

,距离5号线荔湾站仅650米,背山望海,舒适度不错

开发商:深圳市远荔实业有限公司

总占地面积:约4.2万㎡

总建筑面积:约16.3万㎡

计容建筑面积:约11.2万㎡

容积率:2.65

居住户数:870套

项目效果图

最值得注意的是,项目容积率仅约2.65,放眼目前深圳核心区的在售新盘也少很少见。项目共870套住宅,涵盖建面约95㎡3房、约110-115㎡4房以及约138㎡4房。

户型方面,项目涵盖建面约95㎡3房、约110-115㎡4房以及约138㎡4房,最突出的特点是,所有户型的观景阳台横向长度都比较宽敞,更方便了欣赏山景或海景,体现了其低密改善的属性。

此外,约95㎡-115㎡的主卧都是L型飘窗,采光和景观面都比较好,也可以改成收纳柜或衣柜。

建面约95㎡3房2卫

该户型为西南向(部分户型看海)或东北向看山景,是传统的竖庭格局,南北通透。最大亮点是,阳台从客厅对出连通到次卧,显得比较宽敞。特别是对于三代同堂的家庭,适合老人早期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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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计9月初在前海山姆开放临时展厅,预计10月底营销中心和实体样板房同时开放,预计12月入市销售。

【三大世界级超级工程】

妈湾跨海通道:分离港口区货柜车,通过妈湾跨海通道驶往沿江高速,有效缓解月亮湾大道、北环大道交通压力。

前海综合交通枢纽工程:穗、莞、深城际线、城市轨道交通1、5、11号线交汇的枢纽,东通深圳福田和罗湖中心区,北接深圳机场。

蛇口邮轮母港:又名太子湾邮轮母港,是深圳通往澳门、珠海的水上通道,也是深圳邮轮旅游的出入境口岸。

【开车出行】

月亮湾大道——

快速抵达桂湾公园、前海石公园、前海演艺公园,开启前海滨海时光

开车沿月亮湾大道行使约2公里,即可上广深沿江高速

兴海大道——

可直接接驳妈湾跨海通道,快速通达大铲湾/腾讯企鹅岛

直通南海大道,对接海上世界、太子湾邮轮母港、奢享蛇口国际生活

【轨道出行】——

距地铁5号线荔湾站仅750米(信息来源于百度地图实测)

前海:乘坐地铁5号线,1站世贸前海中心、5站直达万象前海

蛇口:乘坐地铁5号线至赤湾,换乘地铁8号线,2站太子湾、3站海上世界

福田:地铁5号线至前海湾,换乘11号线快速达福田

项目区位图

楼盘基本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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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占地面积约42407.29㎡,总建筑面积约16.3万㎡,包含商品住宅约10万㎡、配套商业约6000㎡以及少量公区配套。

项目共规划12栋独立塔楼,无政策保障型房源,容积率约2.65,户型为建面约95㎡3房、约110-115㎡4房以及约138㎡4房,共约870套。梯户比方面,两梯四户、两梯五户、两梯两户都有,舒适度还不错。

楼盘交通:

项目距离5号线荔湾站约650米左右,出行方便。项目紧邻兴海大道、月亮湾大道等主干道,开车可快速通达前海、宝中、蛇口、深圳湾、科技园等区域。

配套商业约6000m²,西侧有泛海城市购物广场,1站到达5号线铁路公园站上盖的前海印里,周边还有山姆会员商店,生活相当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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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6月20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其中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

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

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详见附表1。

第五条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或多个分类地区的,配建比例根据附表2明确的方法加权平均确定。空间范围图未覆盖地区,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样分类确定。

第六条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测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折算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优先将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且不参与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测算。

按照前款折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及政府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测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产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免缴地价。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及规模等规划指标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由实施主体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有关规定与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写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及规模。实施主体不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及规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九条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合理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规定,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交由实施主体建设的用地部分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可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修订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配建比例一览表

附表2: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