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华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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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福田双核CBD门户
汇聚双CBD精粹丰盛资源
约320万方城市更新范本
京基30周年里程碑之作
罗湖蔡屋围,京基华樾(备案名:京基庆延里)计划在7月份取证入市,可售450套房源,本次首推2栋2单元385套,面积95-99-110-120㎡的3房2厅2卫,143㎡的4房2厅2卫,153㎡的5房2厅2卫,还有222㎡的大户型,单价预计在7-8万/㎡左右,营销中心预计在6月底开放。
开发商背景
【品牌实力】:京基集团,国家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广东房地产综合实力10强。坚持长期主义韧性发展,以用户为中心,只为城市营造美好生活空间
精耕30年,打造多个建面超50万㎡城市综合体名片,不断引领深圳城市更新发展新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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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建筑面积:约32.9万㎡
主力户型:约95-153㎡
物业费:住宅5.6元/㎡/月
物业公司:京基物业
产权年限:70年
开发商: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与红桂路交汇处东北侧
区域价值
超前规划 世界十字轴心
立足「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深南路总部经济主廊道」双万亿十字轴心,比肩东京涉谷、伦敦金融城等,打造代言深圳门户的国际都会范本
超前规划 世界十字轴心
立足「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深南路总部经济主廊道」双万亿十字轴心,比肩东京涉谷、伦敦金融城等,打造代言深圳门户的国际都会范本
【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3.6公里“中国华尔街”,GDP占全区1/3,每平方公里营收高达1000亿元,在“一城一街一带”深圳三大金融增长极中最早实现价值兑现的区域,深港万亿财富管理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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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配套
双枢纽:罗湖口岸跨境枢纽、罗湖北站(建设中)高铁枢纽
六轨道:地铁1/2/3/5(西延线路建设中)/9/11(二期工程建设中)六线交汇
主干道:举步深南大道、滨河大道、红岭中路、宝安南路等
商业配套
约1.2平方公里蔡屋围国际高端消费街区。畅享京基KK MALL、深圳万象城、地王星荟、茂业奥特莱斯、金光华广场、东门等购物体验
教育配套
京基华樾自带1所15班制的幼儿园,根据2023年罗湖区教育局学区划分,小学学区划分在06大学区,由罗湖区未来教育集团罗湖实验学校小学部(原笋岗中学)、翠竹教育集团笋岗小学、桂园教育集团红桂小学、螺岭教育集团桃园小学、罗湖未来教育集团梅园实验学校、桂园教育集团桂园小学、翠竹教育集团洪湖小学到7所学校组成;中学学区划分在桂园中学、红桂中学。
文体配套
畅享深圳书城、深圳大剧院、小平画像广场、深圳市体育中心、深圳会堂、深圳科学馆等市政配套,为城市中心生活提供高质量的精神栖居地
生态配套
三园两山两水,近揽荔枝公园、人民公园、洪湖公园,远观梧桐山、银湖山、布吉河、深圳河等生态景观,独得自然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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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鉴赏
95㎡的3房2厅2卫
设计的是竖厅格局,创新LDKB一体化,L型厨房,卫生间干湿分离,得房率约73%(不含赠送),阳台有东南或西北朝向。
111㎡的3房2厅2卫
仅2栋2单元05户型才有,设计的是经典竖厅格局,LDKB一体化,动静分区,四开间朝南,U型厨房,卫生间干湿分离,得房率约73%(不含赠送),阳台西南朝向。
153㎡的5房2厅2卫
设计的是竖厅南北通透格局,四开间朝南,全屋飘窗,客厅连接次卧出6米长大阳台,U型厨房,还带1个小生活阳台,卫生间干湿分离,得房率约73%(不含赠送),阳台主朝东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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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效果图
建面约95-153㎡精装美宅【全能户型】,全生命周期户型充分容纳家庭成员的更多生活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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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6月20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其中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
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
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详见附表1。
第五条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或多个分类地区的,配建比例根据附表2明确的方法加权平均确定。空间范围图未覆盖地区,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样分类确定。
第六条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测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折算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优先将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且不参与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测算。
按照前款折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及政府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测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产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免缴地价。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及规模等规划指标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由实施主体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有关规定与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写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及规模。实施主体不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及规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九条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合理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规定,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交由实施主体建设的用地部分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可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修订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配建比例一览表
附表2: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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