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是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学习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广大公民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让我们一起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强调
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提高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努力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更好组织和引导信教群众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
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1.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尊重群众宗教信仰;
3.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4.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5.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宪法关于宗教事务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是关于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总依据,确立了宗教事务方面的主要原则:
01
宗教信仰自由原则
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种保护是全面的,体现在: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2
政教分离原则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不得干涉行政职能、司法和社会生活。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不通过行政力量打压、歧视或扶持某种宗教。政教分离不等于政府不管理宗教事务,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不得以“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等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他人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03
国家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原则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法规范围内,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的宗教活动,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国家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教务活动的权利。同时,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宗教教职人员亦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04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我国各宗教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领导权要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我国各宗教要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不能奉外国的东西为圭臬,不能唯外国宗教势力马首是瞻,不能恢复或建立与境外宗教组织的隶属关系。中国政府、中国的宗教组织不干预外国的宗教事务,同时也不允许外国势力插手和干预中国的宗教事务。国家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同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开展交流合作。
来 源 |综合网络
责 编(一审) | 于紫梦、孙舒
责 审(二审) | 吴昕灿
终 核(三审) | 武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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