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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1402刑更5号
被告人梁*娴,女,199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三角村,住原籍。2022年6月15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8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监视居住。2025年2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了(2025)粤1402初6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梁*娴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梁*娴表示服判,该判决于2025年3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2025年3月8日罪犯梁*娴系正在怀孕的妇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本院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移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期间,梁*娴于2025年4月3日在梅州铁炉桥医院顺产一名男婴。罪犯梁*娴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梁*娴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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