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惩戒】法庭上毁灭重要证据,罚!!!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
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遵守法庭秩序是每一位公民
在诉讼中的基本义务
扰乱法院庭审纪律
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陵川县人民法院王莽岭法庭在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被告当庭撕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严重扰乱了庭审纪律,本院依法对被告做出了罚款2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基本案情
近日,在本院某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就案件关键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时,当庭撕毁原告提供的证据,审判员立即对被告进行制止和训诫。庭审结束后,审判员经过对被告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真心悔过,愿意接受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被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陵川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作为诉讼参与人,应依法遵守法庭纪律,却在庭审过程中公然撕毁原告提供的证据,其行为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遂依法做出对被告罚款2000元的决定。后被告积极主动履行完毕。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神圣不可侵犯。安全有序的诉讼环境是庭审活动正常开展、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彰显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一切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陵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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