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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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镇巴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共有纠纷案件。贺某在外务工期间不幸因工身亡,雇主向其家属(包括贺某父母、妻子彭某及两个未成年儿子)一次性赔偿了313万元。现贺某父母年事已高,在家务农无固定收入;妻子彭某则面临独自承担抚养两个未成年儿子的责任。面对这笔巨额赔偿金,贺某父母认为应平均分割,而彭某则认为需考虑自己的实际困难,要求多分份额。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贺某父母无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意识到这并非简单的财产分割之争,而是关乎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冲突,必须平衡好情理与法理的“尺度”问题。随后法官全面梳理案情,了解了贺某生前家庭结构、经济状况、各成员依赖程度以及双方矛盾的焦点,找准问题症结。之后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耐心向双方阐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分配原则及考量因素。针对双方情绪激动、直接沟通困难的情况,法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从着眼于家庭长久和睦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引导双方跳出眼前利益。经过法官数轮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贺某父母分得98万元赔偿金,彭某及两个儿子分得215万元赔偿金。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遗产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为了弥补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的未来收入损失所进行的经济赔偿,产生于受害人死亡之后,故不属于遗产范畴。同时,死亡赔偿金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人死亡时,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死亡赔偿金是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对间接受害者(死者近亲属)原始权利损失的填补,其分配必须牢牢把握其补偿近亲属生活资源丧失的本质属性。
死亡赔偿金由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亲属取得,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在分割该笔死亡赔偿金时,首先应扣除实际已支付的丧葬费用,这是对逝者的基本尊重和妥善安排。其次,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主要指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独立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以及无劳动能力父母的赡养费等,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扣除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的剩余赔偿金,并非在各权利人之间简单平均分割,还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长期共同生活、情感依赖深的一方,可适当多分;2.对死者经济上的依赖程度: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应给予更多倾斜;3.各权利人的生活状况与实际需求;4.协商优先:权利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优先通过协商确定分配方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其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来源 | 汉江视点
编辑 | 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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