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

对机动车达到报废

标准牌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15辆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且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附: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明细表

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