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投资理财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但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投资理财、工程项目开发等名义,以高利息、低门槛、零风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日前,福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至2019年3月间,黄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当地以银行理财、投资POS机业务、投资石子厂项目等为由,以月利息1.5%至5%或一年能赚回本钱等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随讨随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截至2019年4月,黄某先后直接或通过他人向林某光、陈某金等人吸收资金共计1071万元人民币,期间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等方式返还集资参与人部分钱款,造成损失491.7万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头介绍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回报可观,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71万元,数额巨大,造成人民币491.7万元无法归还,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并对其所犯的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

宣判后,黄某提出上诉,福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大群众应该吸取此类案件的教训,在接触任何投资或理财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做好背景调查,详细了解投资对象或者借款对象的债务情况,警惕高回报、低风险诱饵,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

来源 福清法院

编辑 吴凤至 陈思佳

审核 张晨 谢雄

监制 吴凌 峰 毛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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