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继北方某地大学、南方某地公职单位的法律顾问业务招投标结果公示中,出现了法律公司挤走了律师事务所之后,又有法律人发现,某地查询到的一法律公司工商登记的名称中,出现了“某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地刑事辩护分公司”的字样,而且在“经营范围”一栏中载明的是,“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法律中介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这样很多律师不淡定了,纷纷发文细扒这是一家什么公司?有律师深入挖掘后发现,其总公司为某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包含有“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的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可见,这家公司运营已经很久了,并且在多地登记注册了多家分公司。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根据以上规定,法律业务凡是涉及到“律师”字样的,必须以律所作为执业机构;可以在社会上有偿进行刑事辩护的,只能律师才可以。如果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的话,是不可能出现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出现律师字样,公司的名称出现刑事辩护字样的。
最新的消息是,江苏有律师已经就以上的公司登记情况进行了实名举报,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公司虽然在登记名称上公然的注册“律师”、“刑事辩护”字样的很少见,但涉足刑事案件的代理活动,已经屡见不鲜,甚至登上了多年前的指导案例。在指导案例中,还详细体现出了其运作的方式。
例如,2023年第26期的《人民司法·案例》的《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法律咨询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推荐律师的定性》一文中就有:2020年9月,刘某注册成立上海圣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刘某请托金某(某派出所警务队队长,另案处理)提供刑事案件被拘留嫌疑人及家属的信息,金某遂利用职权便利将案由、简要案情及涉案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交给刘某,以此收取了刘某大量财物。
刘某取得信息后,就与家属联系,利用掌握的涉案信息取得信任并谈妥委托律师业务,以法律咨询公司名义与家属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协议)并收取费用。具体刑事案件的代理或辩护工作,刘某则是将案件交由执业律师姚某某、刘某某等人代理,支付佣金。
经查,2021年2月至7月间,刘某通过金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促成律师代理业务共9起,违法所得计20.15万元。
由此可见,即便法律公司没有在公司名称注册刑事辩护、营业范围上注册律师业务,可在实际从业上还是可以通过市场宣传、垄断案源等方式,有偿参与刑事案件的办理。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抛开很多律协已经公开发文,将律所、律师跟法律公司开展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视为违规行为不说,真的上升到司法的角度,上述的《人民司法·案例》中,就对法律公司开展的刑事案件代理业务进行了违法性质的定性。
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公司的经营范围应明确排除律师事务所业务,不能开展刑事诉讼业务等。法律公司虽然形式上签订的是法律咨询合同,但实质上却开展委托律师业务,属于以形式合法性来掩盖业务的实质违法性。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法律公司是直接跟律师联系,在收取了委托人的刑事案件法律咨询费用后,直接通过法律公司或是法律公司人员的个人账户,向律师个人而非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存在诸多律师执业、税务方面等违规情形和风险。
造成的法律行业影响是,犹如《人民司法·案例》写的,被告人刘辉利用家属病急乱投医的慌乱情绪,来不及详细了解案情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匆忙促成委托事项,必然造成事后反悔、重复委托等浪费司法资源与个人财力的情况。这种诉讼斩客行为,具有一次性交易、短期收益、收费低服务差、恶性争抢案源等特征,既破坏正常的市场委托秩序,造成劣币淘汰良币的逆势现象,也损害普通大众内心对律师职业的尊重依赖感......
有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0月17日,全国范围内法律咨询公司的数量达到了43万家。尤其是在过去五年中,新设法律咨询公司的数量高达33.2万家,占比达到77%。法律公司已经呈现出数十倍律师从业人数的态势,正在多个领域同律师行业展开竞争,有些是在合规领域,有些是在违规甚至是违法领域。
从上述的法律公司已经登记注册规模不断扩大来看,从《人民司法·案例》中的法律公司承揽到案源之后很容易找到合作律师来看,法律行业的规范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当下律师们普遍感到行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的时候,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执业道路,考验的是个人的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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