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尽管在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赎金或者其他非法意图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和儿童。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即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被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被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无辜。因此,《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因此,对于"套路贷"中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定性,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认定:一是虽然"套路贷"本质上是以借款为幌子,但客观上毕竟还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行为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后要求其亲友交钱赎人的数额在被害人实际获取的借款范围内,即使数额上有所增加作为弥补讨债费用或由此带来的其他损失,行为人的主要目的仍是索取债务而非勒索财物,则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二是行为人如果要求交付的数额是故意虚增的借贷金额,则其非法拘禁的真实意图不在于索取债务,而是打着借贷的幌子,非法勒索、占有他人财产,对行为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三、如何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
对于偷盗婴幼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不同目的,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第3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23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24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如果出于收养、抚养等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成立《刑法》第262条的拐骗儿童罪;如果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成立《刑法》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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