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道路运输秩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决定联合开展全市“百吨王”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5年6月至12月。专项行动结束后转为常态化治理。

二、整治内容

(一)重点位置。全市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入口、重要县道以及桥梁等构造物周边路段。大型货物生产企业、大型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等场站周边道路。

(二)重点车辆。车货总重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载货汽车大件运输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运输煤炭、钢材、砂石料、水泥等货物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尤其是“百吨王”。

(三)重点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车货总重超100吨及以上、非法改装、扰乱超限检测秩序、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行为,普通道路货运企业监管不到位导致所属货运车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三、从严整治

(一)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重量超过100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立案处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驾驶货运车辆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实施处罚,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货运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技术参数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对货运企业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承接非法改装机动车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

(四)对发生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驾驶人、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企业及货物装载企业(即源头企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严格实行“一超四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其车辆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需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整治行动,自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阻碍行政执法,坚决杜绝强行冲卡、拒绝检查等行为,违者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2025年6月21日

来源:衡水交通

编辑:路静雯

审核: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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