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县文人谢财,在万历年间(1573——1620)撰文,回忆他祖父述说的曾祖父的故事:有一家人,被里长指非法改易户口,把军户改为民户,逃避兵役,谢既曾祖父当时十九岁,充当证人。

嘉靖四十四年(1565),幸亏极为能干的南海籍官员庞尚鹏的一道奏折,朝廷才准许军户的后代另行编户。

那时候,里甲的户名,与真正的居民,基本上已经对不上号。用刘志伟的话来说,里甲的户名只是缴税户口的名字。

南海、顺德在黄萧养之乱的众多事件中,已经暴露出里甲制度变化的许多线索,这些线索充斥于珠江三角洲社会史的史料中,将近一百年后,明朝政府才勉强默许了这种普遍的行为。

里甲制度的改变,显然是要针对里甲能否延续的问题。明朝官方的看法是:里甲制实行于明初,而自15世纪以来就衰败下去,无可挽回。

而珠江三角洲里甲登记的例子显示出:明朝官方对于里甲制的看法是完全错误的。15世纪社会、文化、政治的发展,对于明清时期王朝国家的形成,至关紧要。

明初里甲制度的不切实际的设计,包含了一些元素,没有这些元素,就不可能有15世纪的种种发展。

里甲变得有效,正因为它不是按照官方的原意推行。摊派劳役,漏洞百出,因此社会从来就不像明朝统治者设想的那样整齐和均等。

从明朝人到今天的历史学家,论及里甲制时,往往认为,明朝政府无法按照自己初衷推行里甲制,是一大失败。

但是,这种看法,忽略了15世纪出现的、把地方社会与王朝国家结合在一起的重要基石。

同样重要的是,到了16世纪,当里甲制度已经从劳役摊派变成收税户口时,一套新的政治意识形态也开始扎根。

这套意识形态,把礼仪和宗族变成了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工具。就是这种意识形态,最终造就了明清社会。

广东巡按御史戴璟于嘉靖十四年(1535)刊行的《广东通志初槁》,是广东第一本省级地方志,也为16世纪的行政改革提供了最佳记录。

戴璟把自己拟定的许多行政改革规章都保留在《广东通志初梅》内,后出的广东地方志,将戴璟这些规章删去大部分,以便符合文人喜欢的地方志编纂格式。

其实,戴璟亦非第一个为广东地方行政拟定详细规章的高级官员。在嘉靖四十年(1561)刊行广东第二本省级地方志《广东通志》的黄佐,就留意到,在正统五年(1440),同样也是广东巡按御史的朱鉴,就在巡视广东期间拟定了廿四条规章,并且"广人至今传颂之"。

朱鉴这些规章都与政府的具体工作有关,例如要求维持卫所、建立学校、定时祭祀鬼神、管理养济院、由社区中德高望重之人充任"老人",由巡检司维持秩序,必须整顿监狱等等。

另外,有关征税和征取劳役的问题,也是朱鉴规章中显而易见的重点。书面规章越多,衙门的工作就越依赖识字之人。

朱鉴发现:“各衙门吏典,或由农民、或由生员参充。”在朱鉴和丁积时代,县衙门的行政人员,都是由里甲户应役轮充的,很快,县衙门就走到一个需要专业人员来运作的地步。

但是,明朝官员都知道得很清楚,里甲劳役最可怕之处,是官吏的诛求无厌。朱鉴指出:赋役务在均平。

且如排驿传,照粮多寡,从公编排,点长解,验 111 丁多少,挨次定差。如此,则事平公当,民心斯服。今所属,粮多老少排,粮少者多排;丁多者近差,丁少者远差。

是以彼此不均,致相争讼。仰所在有司,今后照依册籍,验其丁粮,从公定差,务要均平,毋致卖富差贫,那移作弊,究问不恕。

朱鉴写这一段时,正如许多其他官员一样,被这么一个想法吸引住:公平分配劳役、即所谓“均平”,便可挽救里甲制度。

在明朝赋税历史上,“均平”成了专有名词。为了达到“均平”,就必须约束县衙门的各个科房。

首先,不仅需要减少劳役,还需要把劳役项目化。其次,部分劳役项目,就可用纳银代替了。后世历史学家,面对极端复杂的明朝赋税制度往往认为“均平”不过是创造新的税种。

其实,“均平”是迈向日后所谓一条鞭法的一步,即把劳役货币化、常规化。明末清初(17世纪),一条鞭法的内容,就被编成《赋役全书》。

朱鉴的规章,显示广东省政府在赋役改革的原则问题上仍然把持不定。但是,到了戴璟担任新会县令时,均平已经成为一套规章制度。

戴璟在《广东通志初槁》的序言清楚指出,编纂该地方志的目的之一,就是鉴于“赋役不均”,因而决定“更定赋役文册”。

丁积有关均平赋役的规章,连篇累牍。但是,戴璟均平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不是分配劳役,而是县政府征收均平银(白银或铜钱)的各种工作名义,或日税项:

例如《均平》所开列的“进贺表笺”、“各学岁贡生员盘缠”、“三年一次科举起送各学生员盘缠”、“迎接举人”、“三年一次朝觐酒礼”、“祭丁”即孔子生辰、“每年春秋祭山川及社稷”、“每年祭无祀鬼神”、“每年造册纸札笔墨并书手工食等项"等等祝贺科举功名、县官入京上计、祭祀孔子、祭祀鬼神、分发年历、衙门文具等等。

部分均平银的税项,显示某些劳役已经改折成货币,例如雇用衙役、租船、为“招降夷人及赏报功人役搭厂”等等。

番禺、南海二县均平银的税项,相当清楚地体现着“均平”的精神:这些均平银的税项收入,等同于县衙门的开支,而均平银是平均地摊到所有里甲户成年男工头上的。

均平银改革的真正结果,未必是政府向里甲摊派劳役时比较公平,而是政府不再着重向里甲摊派劳役,而着重从里甲征收货币税,因此也就不再计较户籍身份,而户籍身份,原本是政府向里甲摊派劳役时的重要基础。

因此之故,我们必须从衙门职能扩张这个脉络,来理解明朝官员推行正统礼仪的运动。官方认可的礼仪,创造了一套共同语言,这套共同语言合理化了衙门职能的扩张。

所以,广东巡按御史戴璟也为了“正风俗”而拟定了一系列规章。可是,戴璟的“正风俗”规章,与珠江三角洲文人以乡村和家族礼仪形式提倡的那一套,相差甚大,也使戴璟编纂《广东通志初槁》的心血泡汤。

最能体现这个差别的,就是戴璟《广东通志初槁》卷18内的“正风俗条约”十三条。

这些规章不仅处理冠、婚、丧、祭等礼仪,而且还呼吁守法、禁赌、禁止争夺遗产、禁止因争夺风水地而械斗、禁止霸占城市、禁止在乡饮酒礼中弄虚作假、禁止租佃纠纷等等。

戴璟对于这些实际问题的规章,都是从他亲自审讯的诉讼中总结出来的。但是,戴璟把这些规章推广,作为对于广东地方风俗的纠正,显示出戴璟与当时珠江三角洲的文人同床异梦。

当时珠江三角洲的文人,在撰文立说,鼓吹正统礼仪时,目的是为了缩小广东地方风俗与风行全国的理学教条的差距。

即以戴璟“正风俗条约”第二条“正婚姻”为例,他力图遏制穷家贪图富家资财而将女儿改嫁富家或富家夺娶穷家女子之风,又反对用槟榔作为嫁妆,谓:

"槟榔乃夷人取新郎之义,以资欢笑者也,又何意义而相沿弗改哉!"这些规章,看来是完全不切实际的。

珠江三角洲文人操刀的婚礼规章,是把儒家经典中的婚礼整套照搬,尽管也对于使用槟榔有所暗示,但任何提及槟榔的规条都被搬到角落去。

嘉靖四十年(1561),黄佐刊行《广东通志》,取代了广东巡按御史戴璟的《广东通志初槁》。一代人的工夫,就把省级地方志全面修正,应该说是异常的,原因也许可以从两本地方志的主要差别中看出来。

出身广州名门的广东本地人黄佐,在其《广东通志》中,基本上把戴璟所有“正风俗条约"都铲除了,而完全集中于广东本省的历史与文化。

黄佐也许承认广东本地风俗鄙陋,但他大力扩充了人物传记部分,藉此显示:自南宋以来的优雅传统,经由陈白沙及其门人继承,并由做了官的本地人或者他们的祖先体现出来。

黄佐编纂的《广东通志》,和他在此之前编纂的《广州人物志》,是广东人写广东历史的创举,此举显示出:

广东已经不再光怪陆离了,广东已经真正成为普天之下的王士一隅。黄佐的《广东通志》,成为后来广东省地方志的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