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两位老人在积水中摔倒却无人救助的监控视频在社交媒体引发广泛关注。视频显示,一位老人在没过膝盖的水中跌倒,多次尝试起身未果。现场有身穿民警制服的人员,但长时间未上前搀扶。
根据大河报等媒体报道,太康县王集乡葛岗村的冯先生反映,自己常年在外工作,老家只有两位老人,没有亲人在附近。现场积水原因是邻居建房时将地基和相连的公共道路垫高了,导致他家四周排水不畅,雨天形成积水。
此前双方因垫路问题发生多次冲突导致报警,但都未达成一致。19日下午,因家中淹水,冯先生的父母因家中持续积水报警求助,在等待相关部门处理期间,老人试图自行涉水转移时不慎摔倒,现场民警未上前搀扶。“看到老人有危险了,你起码要过去搀扶一下,但他们无动于衷。”冯先生说,最终是在附近其他邻居的协助下,两位老人得以安全转移。
6月21日,大河报记者赶赴太康县公安局了解情况。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事发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治安、督察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专门对冯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解。
经查,冯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鉴于涉事民警魏某领系王集派出所教导员,目前已对其作免职处理,接受进一步调查;同时,给予辅警李某飞政务警告处分。此外,公安机关专门派人与冯先生及家属取得联系,充分沟通听取老人诉求,争取冯先生和家属的谅解。
警察救助危难群众是法定职责所在,不予履职构成渎职!
我国的《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以上法律规定,规定的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警察不仅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还具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
曾经有司法案例,就是有人以民警将被他人殴打致伤的杜某带至派出所后,对其伤情不闻不问八小时后才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对伤者不积极实施救助的行为,家属认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及相关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人民警察依法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实施救助。本案中,民警在将被他人殴打致伤的杜某抬至派出所后,未全面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对杜某未予以及时救助,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延误了救治受害人杜某的时间,故对杜某死亡这一后果,公安机关负有一定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详见《云南昆明中级法院(2003)昆行终字第9号行政赔偿案》)
以上案例可见,因为民警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不立即实施救助,而造成损害结果的,民警所在的工作单位,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综上可见,危难救助属于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危难救助的主体应该是特定警察机关,应由警察机关对危难救助相对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赔礼道歉、承认错误,确认违法和行政赔偿等。
对于不履行危难救助的民警,构成了《人民警察法》第 22 条规定的人民警察不得玩忽值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按照第 48 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此外,《刑法》第 397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民警察,当危难救助属于自己的法定职责情形而见危不救,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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