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顺德花园项目3#楼外墙装饰工程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
王亮亮(身份证号:370403********4517)
经核实,王亮亮承接了滕州市顺德花园项目3#楼外墙装饰工程,拖欠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王亮亮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现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3日
最高院指导案例
包工头也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
被告人胡xx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xx县xx镇的三xx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人场施工。
施工期间,胡xx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xx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xx等20余某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xx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xx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xx在浙江省xx市被抓获。
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x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xx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xx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xx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xx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xx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xx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除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之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应当同等地适用于其他劳动用工关系中雇主的恶意欠薪行为。不论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小包工头与其招用的工人之间建立的是何种性质劳动用工关系,均应当比照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来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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