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8日,武汉市住更局发布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允许商业、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指出,改建范围为已建成闲置低效的商业、办公和工业厂房等非住宅存量房屋,经各区政府申报,纳入全市年度租赁住房改建计划的项目,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之后,原土地性质不变,改建住宅型租赁租房还应执行《住宅建设规范》及相关标准,可申报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和燃气收费价格。
同时,由申请人将房源信息上传至武汉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
改建后房屋出租前,房屋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向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公安部门办理房源备案。房屋出租后,房屋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在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报租住人员信息。
本通知有效期5年。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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