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日益频繁的当下,信任本应是交易的基石,却成了某些人精心设计骗局的诱饵。无数怀揣善意的出借人,因一次轻信,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钟先生的遭遇,正是这残酷现实的缩影——他曾怀着热忱伸出援手,换来的却是一场蓄谋已久的诈骗,而后续艰难的立案维权之路,更让他在追寻正义的途中举步维艰。每一个等待的日夜,每一次被推诿的无奈,都在撕扯着受害者对公平的期待。
一、借贷纠纷缘起
2020年4月起,吴某阳及其家庭成员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钟先生借款,承诺按月支付利息。起初双方签订合同,随着借款次数增多,逐渐以信任代替书面契约。至2021年11月,经核算,吴某阳及其家庭仍有2890万元和61804226元两笔大额借款未还。2021年12月,吴某阳出具两张借条,吴某锋、吴某芳、吴某泽作为担保人签字按印,但随后吴某阳失联,其余被告拒不还款。
二、关键证据浮现与法院裁定
案件审理中,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发现,两张借条上“吴某锋”“吴某泽”签名字迹处的指印均非本人所留。法院因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于2023年9月裁定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因吴某阳对裁定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三、公安机关处理争议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钟先生于2025年申请复议、复核均被维持。然而,公安机关在此过程中的处理存在多处程序违法:
拖延推诿与信访施压:自2023年12月收到中院维持移送公安的裁定后,钟先生多次向黄埔区人民法院询问案件进展,均被告知未收到立案决定。他前往黄埔公安现场了解时,遭“案件不在我局”等理由推诿。从三月到七月,超四个月无法获知案件进度,钟先生被迫向省公安厅、政法委信访。
(法律程序补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法院将刑事案件移交公安后,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案件的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十日。若立案,公安机关需书面通知法院;若不予立案,应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处理明显超出法定时限。
程序违规与通知异常:2024年7月26日,钟先生在未经任何调查询问的情况下,突然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此时黄埔法院早已于7月23日收到退卷,他申请获取通知书只能等待民事归档阅卷,且向法院申请立案监督未获回应。
篡改日期与程序违法:2024年8月9日,钟先生发现黄埔公安将受案回执报案日期从2024年3月3日篡改为7月3日,与法院移送日期矛盾,严重违反刑事立案程序规定。
通知滞后与监督缺位:黄埔公安未及时通知钟先生,在退卷后临近下班才电话告知;黄埔法院也在其主动询问下才透露情况,且对立案监督申请未作处理。
四、涉嫌诈骗事实
吴某阳、吴某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多种手段骗取钟先生巨额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虚构实力诱导借款:二人最初接触钟先生时,通过展示虚假的在建(包)某工程地皮、合作项目,伪造家族企业沟通截图,虚构自身经济实力。吴某阳向钟先生展示所谓的沙场、家族地皮等项目,撮合其与父亲就地皮合作开发事宜见面,并多次晒出家族企业群沟通截图,称资金用于家庭项目,其父亲知晓并会兜底借款,诱导钟先生相信其家族实力雄厚、有偿债能力。
虚假理由持续行骗:起初按时还息还本获取信任,随后以广州各区工程需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借款,谎称工程回款在即。吴某阳伪造家人担保借条与回款协议,虚构广州、佛山多处豪宅,亲笔写下8处房产作保,还在《工地欠款情况表》中编造亲戚可借3000万元、拥有十余套房产等。而其家庭成员在法庭上否认借款,钟先生实地查证发现工地均与二人无关。
伪造凭证骗取资金:2021年12月,为继续借款,吴某阳提供《2890万元借条》《61804226元借条》,经司法鉴定,借条上担保人吴某锋、吴某芳、吴某泽等人签名均非本人所签。2023年6月12日庭审中,吴某阳亲口确认借条签名为欺骗钟先生而伪造。
资金挪用与财产转移:借款未用于工程,而是偿还他人债务。二人借款时已负债累累,靠新借款支付利息,陆续骗取上亿元。2022年7月钟先生察觉被骗后,吴某阳0元转让家族企业股份,通过假离婚将婚前房产、豪车转移给配偶丘某玲,约定独自担债并支付300万补偿款。
此次诈骗致使钟先生损失8000多万元,钟某深等多人被骗。钟某深被骗上千万元后,因吴某阳失踪且无偿还能力,最终自杀身亡。此外,吴某阳、吴某川还诈骗徐某泉、钟某权、钟某冰等多人,涉案金额累计数亿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二人存在刑事犯罪,但黄埔区公安分局拒不立案。鉴于吴某阳、吴某川父亲曾因行贿被查,且公安处理案件存在篡改日期、拖延等异常行为,不排除司法公正受干扰,亟待依法立案侦查。
五、立案追讨诉求
吴某阳伙同吴某川无视国家法律,以伪造借条、虚构项目等手段,陆续诈骗钟先生等十余人(不完全统计),总金额高达数亿元,已导致一人自杀死亡。二人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主观上明知无能力偿还仍骗取巨额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事前:已拖欠他人大额借款,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骗取钟先生借款用于填偿旧债;
事中:借款期间多次出现“当日收到钟先生款项、当日转还他人债务”的拆东墙补西墙行为;
事后:2024-2025年间仍有1000余万元失信被执行记录,全程无任何偿还能力却持续骗取巨额资金,显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法院移送材料至公安作出不立案决定期间,公安机关未对钟先生和吴某阳的案件核心事实展开调查:未核实吴某阳借款用途及资金流向等关键问题;经侦部门(文冲)仅单方面调查钟先生的资金来源与用途,存在明显调查偏向;未对吴某阳、吴某川的财产状况、负债情况展开侦查,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立案审查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直接证据。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极其恶劣。
呼吁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此案,依法对吴某阳、吴某川诈骗案立案侦查,追回欠款。这不仅是为钟先生一个人讨回公道,更是为所有受害者捍卫尊严,让法律的利剑刺破黑暗,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一个在绝望中挣扎的受害者,重塑社会对法治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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