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泰安市盛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由为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复垦案”,罚款金额达20.28万元。值得关注的是,泰安市盛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为山东盛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而山东盛华产业投资集团是泰安市泰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属国有独资企业。

2025年3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省庄镇蚕子峪、面积4652平方米的土地,用地单位为泰安市盛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2022年12月14日,但期满超一年仍未完成土地复垦,现场仍作为售楼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2800元(¥202800.00)的处罚,以此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督促企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