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节选)

“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六十八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节选)

第三十一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节选)

第二十五条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十六条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七条对信仰宗教的团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团组织帮助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节选)

第十三条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积极主动参与防范化解风险,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节选)

第三十条团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除名: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主动提出退团,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予以除名;

(四)拒不改正错误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对团员劝退、除名一般由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报上级团(工)委或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批准。

来 源|综合网络

编 辑|黄 嫣

责 编(一审) | 孙舒

责 审(二审) | 吴昕灿

终 核(三审) | 武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