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日期:2025-06-12

近日阅读中发现TSGZ7001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和一号修改单时,关于附件D1.2.1(3)条下面一句“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发现一号单修改后此条下面并未有这句话,以及目前正版纸质出版物涵盖一号修改单后的TSGZ7001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中也未有此句话,但在附件E乙类机构核准条件E1.3.1(3)后面还保留此句话,这样是否意味着,在今后甲类核准条件“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以兼任责任师。”?
还是说即使一号单修改后此句话还是保留?只是编辑性错误?

还望总局领导明确一下,因目前涵盖一号修改单后的正版纸质版并未有此句话。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5-06-17

您好!修改单的修改内容不涉及D1.2.1条第四款“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该规定依然有效;您反映的问题,经查属于出版社印刷错误,已通知出版社勘误。感谢您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关心支持!

“版权声明:我们的目的旨在行业分享交流,传递行业正能量,讲好与特种设备有关故事,引导行业与公众守法合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