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政办发〔2025〕6号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利县畜禽非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慈利县畜禽非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为规范我县非规模养殖户的养殖行为,促进健康养殖、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非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二、本办法所称畜禽非规模养殖,是指年出栏生猪10-50头、年出栏肉牛2-10头、年出栏羊30-150只、年存栏蛋鸡(鸭)100-500羽、年出栏肉鸡(鸭)400-2000羽的养殖。
三、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畜禽非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等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畜禽非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四、畜禽养殖户是畜禽非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指导与服务。负责牵头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及调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畜禽非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养殖污染防治责任制,落实“网格化”监管任务,制止向暗管、渗坑、渗井、溶洞等排污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民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约定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内容,组织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畜禽非规模养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在禁养区。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
(三)有必要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设施;
(四)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植面积。
七、畜禽非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从源头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养殖粪污进行处理,并通过粪肥还田、委托第三方(他人)处理等方式提高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率,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将畜禽养殖粪污用作肥料的,应建设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粪污储存设施,配套足够的消纳土地。用肥主体应加强消纳管网管理、规范使用粪肥。
推广节水养殖、清洁生产、畜禽养殖粪污还田利用、蚊蝇防控、恶臭污染防治等技术,指导畜禽养殖户改进和完善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模式。
八、从事畜禽非规模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
(五)粪污处理失当,污染水体、大气、土壤。
九、在澧水、溇水干流发现死亡畜禽,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打捞和收集,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处理。
在城镇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处理。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处理。
十、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十一、畜禽养殖场(户)应当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当污染环境的,由养殖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督促落实;确属无法整改的,劝其限养、停养、退养;影响较大且拒不整改的,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十二、鼓励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十三、畜禽养殖污染方面的网络举报、信访投诉等,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妥善处理。
十四、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鼓励畜禽非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推进。
十五、年出栏生猪不足10头或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非规模养殖户,应当根据《慈利县畜禽非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试行办法》,通过自行处理或委托满足环保要求的第三方处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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