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报名兴趣班是孩子全面发展的火爆选择,诸如跳舞、轮滑、跆拳道、篮球、滑冰、攀岩等运动存在一定风险,如在学习过程中孩子发生意外受伤,责任应当如何认定?校外培训机构、第三方、孩子监护人等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根据孩子年龄,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如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培训机构需自己举证证明自己在孩子受伤事件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教育和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如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培训机构在孩子受伤事件中只有存在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归孩子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少对运动、行为的认知,不能辨认或完全理解自己的行为,学习期间培训机构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教育、管理职责,全方位呵护儿童安全,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准确完整表达事故经过,不能苛求监护人举证培训机构的过错,故应当由培训机构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展开来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主要论证以下几个方面:

(1)无法提供监控等有效证据,培训机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承担侵权责任;

(2)培训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超范围经营,或许可证件到期后无证经营;

(3)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质,或工作人员与学习人员配比不足,或工作人员存在喝酒、睡觉、玩手机、与他人聊天等不当行为导致未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形;

(4)培训机构地面湿滑、灯光昏暗、乱摆乱放物品阻碍通行、培训场所设备设施故障或不足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5)培训机构未第一时间发现受伤孩子,未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发现第三方侵权行为未及时制止等未尽到及时救护义务的情形;

(6)事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告知监护人事故大致情况、损害结果等未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情形;

(7)培训机构未告知注意事项、未根据儿童身体状态等因素进行因材施教、未进行热身运动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如儿童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运动项目,默认儿童监护人自甘冒险,即明知运动有高风险仍让儿童参加,应当预见受伤的可能性,故需自担风险。无第三方侵权的情形下,要根据儿童受伤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能受伤儿童的监护人要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已逐渐成熟,具有一定认知和风险识别能力,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后果,在受伤事故中应当和监护人一起举证证明其他方存在过错,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证明培训机构存在过错,主要论证方面同第二条相关叙述。

另外,儿童参加高风险项目受伤,默认监护人自甘冒险,根据受伤的具体情况,可能监护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一般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是自愿参加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受伤,其他参加者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就无需承担责任。自甘风险一般不适用于培训机构受伤事件,培训活动虽然具有一定风险,也是儿童自愿参加,但活动的风险和对抗强度可控,是在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指导下的练习活动,一般不应对造成伤害的其他参加者予以免责,尤其是对方存在过错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