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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上车中环旁!1/18号线双轨交「大华公园柏翠」静安400米+中环旁!加推101-142㎡公园奢宅!大宁之上·荟萃静安
当城市的天际线日渐被钢筋水泥占据,一座真正将自然诗意植入生活的公园社区正在北中环悄然生长。作为上海2023年现象级红盘,大华公园柏翠以"都会桃源"的定位刷新了城市人居的想象边界——这里不仅是物理空间的居所,更是城市精英重构生活美学的精神容器。让我们走进这个总建筑面积约25万方的生态住区,揭开其持续热销的深层密码。
直线距离静安仅约800米
+1、18号线双轨交
「大华·公园柏翠」收官房源热销中
建面约101-142㎡·藏品级公园奢宅
总价约600万起
抢占上车中环的最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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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信息
约80米门头、星级酒店大堂、内外双公园...比肩千万级豪宅的公区
社区方面项目的示范区已经实景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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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处的宝山南大板块,恰似镶嵌在中环金腰带上的翡翠。距离静安核心区仅3公里的直线距离,却保持着与市中心1/2的房价差,这种"区位红利与价格洼地"的奇妙组合,造就了其独特的市场吸引力。实测数据显示,从社区南门步行至18号线大华三路站仅需7分钟,1号线汶水路站12分钟步行圈,双轨交汇的网络效应,让金融白领15分钟直抵南京西路CBD成为日常。
更令人心动的是65327元/㎡的均价体系,这个相当于外环外品质社区的价格,正在重构中环生活区的价值坐标。对比周边二手房市场,大华公园世家挂牌价已突破8.5万/㎡,中环国际公寓成交价稳定在7.8万/㎡以上,高达30%的价格倒挂空间,让每个走进售楼处的客户都成为精算师。某券商分析师测算显示,参照板块内近三年15%的年均涨幅,当前入手相当于提前锁定未来三年资产增值空间
第一,生长在森林里的低密大居,入住后即刻享受大社区带来的圈层氛围!
大华公园柏翠西侧是60多万方的规划绿地,接近1.5个长风公园大小。
而项目是一个容积率约2.2的全17F以下低密小高层社区。
在叠加项目距离静安直线约400米的地段,这几乎就是一个位于城市中央、生长在森林里的低密大居。
这样的社区天赋在如今高楼林立的上海,代表着最高等级的舒适度。
同时,大华公园城市一二三期均已交付入住,整个大社区的居住环境、氛围已经非常浓郁。大华公园柏翠这个王冠之上的作品一旦交付,即刻就能享受生活。
第二,专属于豪宅的归家仪式感!
项目在归家动线上特别打造了“三进式”归家礼序,并且每一层归家礼序的打造,都是按照千万级豪宅才有的规格。
一进:宽约80米、高约6米的气派大门。
并且在选材上选用来自吴哥窟的进口石材,尽显静谧奢华的气质。
主入口利用108片伯爵灰大理石打造12座景墙单元,辅以香槟色不锈钢修饰。
整体迎宾空间耗材约1800片大理石,这样的大门规格、石材用料以及用心程度,无不体现出大华公园柏翠对标豪宅的决心。
二进:围合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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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院由4处归家通道、8扇造型屏风和1座水景雕塑的一体化设计打造而成,由此开始拉开了低密森氧居住生活的大幕,这是市面上其他新房所没有的高规格。
用料上,庭院两侧设计师选用大理石与镂空铝板虚实结合,利用2层柏翠造型铝线条错拼而成,更显精致;
这样的设计和用料,在600万级的新房市场中,简直是降维打击。三进:宅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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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家大堂能给业主更尊贵归家体验的同时,也能作为柏翠业主专属的城市会客厅。
整座大堂外墙采用伯爵灰大理石满铺高墙,电动门镶嵌宝格绿奢石,实现无感通行;大华公园柏翠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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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墙材料选用来自保加利亚的维纳多石材,整块大理石圆弧拉槽,这是顶级豪宅才有的用料和细节。大堂接待台选用产自意大利山脉的宝格绿奢石一体打造而成。这些用料和最终呈现出来的浓郁海派氛围,是对大华集团实力和匠心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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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丰富的架空层空间,足不出楼就能享受生活。
社区内还在部分楼栋内设置了架空层泛会所空间,用于亲子陪伴或是朋友会面。对于有孩子的家长而言,足不出户就能让孩子有更安全、更具乐趣的成长空间,这是多少人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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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以2.2容积率打造的"垂直森林"社区,将建筑美学与生态智慧完美融合。16-17层的流线型建筑群错落分布于9大主题花园之间,设计师巧妙运用"三进院落"的东方礼序,通过50米林荫大道、800㎡镜面水景、300米樱花长廊三重空间递进,让归家动线成为沉浸式的自然之旅。
约101-142㎡的宽境户型创新采用270°环幕窗设计,配合3.1米层高的空间张力,将采光面拓展至传统户型的1.8倍。特别研发的"生态幕墙系统",在双层中空low-e玻璃中嵌入智能调光膜,配合屋顶光伏发电板,使室内能耗降低40%。当晨曦穿透纳米级雾化玻璃,在巴西紫檀地板上投射出流动的光影,居住空间便成为与自然对话的艺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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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社区还拥有极高的审美和艺术表达能力。
对于很多新房而言,公区的用料可能就代表一切,因为这个只要“肯花钱”,很容易就能达成。
真正考验开发商能力和匠心的,是审美和艺术表达能力。
而大华公园柏翠在这一点上,值得全上海的豪宅学习和模仿。
首先,大华公园柏翠利用12级叠水、2座树池、9步水上汀步,运用六重造景的手法打造近500平的中央水景!
用一颗柏翠树型的构筑物形成独具艺术气质的“大树咖啡厅”,不仅拔高了社区的整体审美艺术和品味,也可供业主闲时聊天赏景、遛宠遛娃。并且将中心场地抬高1米,在水系池底通铺1300多片的PRADA绿石(仿石砖)、精选斜飘乌桕、造型紫薇等名贵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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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大华公园柏翠不仅卷用料,更在审美艺术、生活方式上接轨国际前沿,拔升了高端住宅的品味和调性,整体的公区用料更是媲美高端豪宅!
第五,不只是硬件,社区还有遥遥领先的软实力。
买房很大程度上是在择邻。
相比大部分社区关上家门谁都不认识谁,大华公园柏翠的厉害之处有两点:
第一,大社区,前期已经交付的一二三期业主已经让整个片区拥有浓厚的生活气息和烟火气。
第二,大华公园柏翠不仅拥有社群活动,
关键它将
成为当下少有的把社群氛围做成文化的项目。
就比如前不久刚刚举办的大树生活节&光年社的社群启幕活动。
现场不仅有巨型圣诞树,大宁久光同款小食屋,还飘下了2024年上海的“第一场雪”。现场的圣诞氛围满满,人气火热。一方面,这是业主未来丰富生活的保障。大华公园柏翠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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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舒心的社群生活。
另外一方面,各业主可以在线上社群中相识,在线下聚会中逐渐亲密,成为亲切而信任的朋友。无论你是e人还是i人,都能在大华公园柏翠找到志同道合的伙伴,
这就是更好的生活氛围,更国际化的居住方式。
高感车库,引光入径,营造明亮温馨的仪式感,丝毫不亚于千万级豪宅的尊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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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推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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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公园柏翠主力户型为建面约101-142㎡3-4房,共计100套,搭配诚意精装!包括TOP级装材品牌、4大定制系统、100+精工细节等。
宽奢主义 全维进阶舒享
101㎡越阶三房:约5.3M阔尺横厅/约11.5M南向面宽,宽纳聚会欢愉
124㎡超享四房:约3.6M阔尺宽厅/约12.8M南向面宽,宽享温暖四季
142㎡天幕四房:约5.9M阔尺宽厅/约15.4M南向面宽,宽载巨幕光景
建面约101-142㎡的全年龄段户型,且都是南向超大面宽设计,堪称“神”户型。能够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其中101-124㎡房源是一梯两户、建面约142㎡是两梯两户。大华公园柏翠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
户型图独家首发:(过程稿仅供参考,以开发商正式公示为准)大华公园柏翠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
经典飞机户型+三开间朝南+餐客厨一体化+约5.3m的阔绰横厅,整体南向面宽达到约11.5m!整个户型的通透度和采光度很棒。
全屋飘窗设计+不封阳台+整个户型几乎没有过道面积的浪费,每个房间面积都很实用!得房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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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卫的人性化设计,即使是上班早高峰,排队洗漱不用等待,非常细节。
这个户型兼顾了实用性,也很好地控制总价段,很适合小年轻群体上车!
首先,它在3开间朝南的基础上,新开发了0.5,南向约5.3米面宽横厅设计,外接宽景阳台,意味着更大的采光面、更强的通透性、更舒适的居住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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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厨房呈科学的U形设计,动线更为合理,无论下厨或是端饭,操作都非常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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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主卧呈独立套房设计,空间非常宽阔,自带独立卫生间,同享私密和尊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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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是,全屋足足有五个飘窗!三个卧室,均附赠大面积飘窗,延伸生活空间,让你无需羡慕老洋房的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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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市面上大部分100㎡横厅户型多少会牺牲北向房间的尺度。而项目北向房间面宽约2.8米,搭配飘窗的设计,完全可以满足卧室的功能使用。
一般而言,主卫和次卫能拥有窗户达到全明采光已经称得上优秀了,而这套户型的两个卫生间均都有飘窗,丰富更多收纳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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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屋飘窗设计,三个房间自带飘窗,哪怕是两个卫生间也有飘窗,采光和通风更优秀,也丰富更多收纳可能性。
3、实实在在做成三个房间,尺度都能够做到卧室需求,即使是北向空间面宽都有2.8米,不存在过于狭小,无法当卧室的情况。
如果你以为大华·公园柏翠只有这一款神仙户型,那就错了!项目涵盖了更多进阶改善户型。建面约124㎡到142㎡的四房,保证了不同预算的客户,都能拥有享受好户型的权利。
四开间朝南+南北通透!南向面宽达到约12.8m,采光度不言而喻清晨阳光照进来,开启活力满满的居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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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卧、次卧、主卫、次卫都做了飘窗设计,很好地延展了空间感,美观又实用。得房率很高。不封阳台,相当于是赠送一半面积,实打实省钱。
项目东侧规划的6万方市政公园,与社区内部1.2公里林荫慢跑道形成生态闭环。景观团队引入"海绵城市"理念,通过雨水花园、生态旱溪、透水铺装组成的四级净化系统,使社区年雨水回收量可达8000吨。更令人称道的是垂直绿化体系——建筑立面错落分布的50种攀援植物,与地面36种乔木形成的立体生态,使社区负氧离子浓度达到市中心的3倍。
在儿童活动区,德国进口的EPDM环保地胶与智能互动装置结合,创造出会"说话"的游戏空间;500㎡的星空草坪不仅是宠物社交场,更配置了土壤湿度传感器和自动灌溉系统;就连地下车库都设置了光导管照明和电动车预装系统,每个细节都在诠释"生态住区"的真正内涵。
03.周边配套
大华公园城市 位于宝山区康宁路长江西路,属中外环间,项目距离1号线通河新村站约1.4公里,可一线直达人民广场、淮海路、徐家汇、莘庄等CBD;距离“换乘王”之称的18号线康宁路站仅约500米。大华公园柏翠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
在看不见的科技维度,项目正重新定义智能生活标准。AIoT平台整合了1200个物联网节点,从电梯运行状态到垃圾分类数据均可实时调取。当老人独居超过48小时未出门,系统会自动推送预警信息;地下车库的空气质量监测仪与新风系统联动,使PM2.5浓度常年保持在30μg/m³以下;甚至垃圾投放站都配备了自动称重和积分系统,让环保行为可视化。
在这个容积率2.2的生态住区里,开发者用五年时间打磨的不仅是建筑,更是一套完整的都市生活解决方案。当市场还在讨论"中环价值天花板"时,大华公园柏翠已用57%的绿覆率和15分钟医疗生活圈,重新定义了城市精英的居住哲学——不是逃离都市,而是在繁华深处,创造与自然共生的理想国。据悉,项目最后一批房源即将加推,这场关于美好生活的革命,正在等待更多参与者书写新的篇章。
同时,经中环线、外环线、南北高架、共和新路、长江西路、康宁路等城市快速通道,可迅捷通达城市各个方向。大华公园柏翠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
交通方面,距离一号线共康路站约2km。如果需要自驾出行,南北高架+中环+外环+康宁路+长江西路,路网发达,可便捷通勤城市各重要节点。大华公园柏翠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
商业方面,项目周边有五重商圈:
· 无缝链接:大宁久光中心、大宁音乐广场、大宁国际商业广场等
· 周边约900M范围:社区邻里中心商业广场、场北集贸市场、北斗星广场
· 直线距离约2KM范围内:宝山万达广场、宝山购物中心等
· 直线距离离约2.5KM:大华老镇嘉年华商业广场,多类型商业形态荟萃
· 直线范围约4KM内:宝山山姆超市、弘基文化休闲广场、经纬汇等大华公园柏翠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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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面,项目周边教育资源丰富,包括陈伯吹幼儿园康宁部(上海市示范幼儿园)、陈伯吹实验小学,华师大宝山实验学校等学校。大华公园柏翠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
免责声明:以上教育资源整理仅代表楼盘与学校的距离,该房屋所在项目暂未划分学区,开发商不对项目交房后所属学区、学校做任何承诺。教育资源分配或学校/学区划分以及学校的具体招生规则等请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教育机构公开的最新信息为准。
社区南侧规划的复旦附中旦华学校(拟建),将与内部4000㎡儿童探索中心形成教育矩阵。项目特别邀请蒙特梭利教育专家参与设计全龄教育空间:0-3岁托育中心的智能监控系统能捕捉婴儿微表情,4-6岁创意工坊配备3D食物打印机,7-12岁研学基地引入AR地理沙盘。更颠覆传统的是社区图书馆——由隈研吾工作室设计的波浪形木质穹顶下,2000册精选藏书与智能推荐系统联动,家长刷卡瞬间,系统即推送适配孩子年龄的阅读清单。
生态方面,项目坐拥五大公园、约80万方伟岸绿境环抱,媲美“新江湾湿地公园、世纪公园、长风公园”等,拥享“自然生态+稀臻难寻”双重价值属性。具体包括千亩绿境(约60万方绿化在侧),约3万方庙行公园、约4.2万方共和公园,约2.7万方三泉公园、约9.3万方彭浦四季公园等。大华公园柏翠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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