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市中院召开以“服务绿色低碳发展 护航美丽盐城建设”为主题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争当美丽盐城建设的践行者、推动者和引领者。现选登部分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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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港闸管理所诉某冷冻厂租赁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5年,某港闸管理所与某冷冻厂签订租赁合同,将坐落在港闸下游的房屋(冷库)出租给某冷冻厂生产经营使用。因案涉房屋(冷库)处于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某港闸管理所于2022年6月、2023年7月两次书面通知,要求某冷冻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腾空并交还房屋(冷库),某冷冻厂拒不搬离,某港闸管理所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涉案房屋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某港闸管理所将该房屋出租给某冷冻厂开展生产经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与某冷冻厂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遂判决某冷冻厂腾空涉案房屋后交付某港闸管理所并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生产经营会严重损害珍禽保护动物的生存环境,削弱缓冲区阻隔外来入侵、保护核心区内生物的功能作用。人民法院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依法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为“绿水青山”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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