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哪里?

对强奸妇女的既遂,采用"插入说",以男方阴茎插入女方阴道为既遂标准,否则为未遂。已经着手实施强奸实行行为,即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既遂的,则是强奸未遂。由于插入说符合民众的一般观念,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中外刑法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对普通强奸采取插入说。需要指出,插入并不要求全部插入,只要有部分插入,即构成强奸罪既遂。处女膜没有破裂的事实,对于成立强奸罪既遂没有影响。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对奸淫幼女的既遂,采用"接触说",以男女双方生殖器的接触为既遂标准,否则为未遂。这不仅是刑法学界的通说,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早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当前强奸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指出:奸淫幼女的强奸罪不同于强奸妇女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可以视为奸淫既遂。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考虑到幼女性器官发育尚未成熟的生理特点,尤其幼女为婴幼儿时实际上往往难以插入,更重要的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强调对奸淫幼女这种性质恶劣犯罪的严厉惩治。

二、强奸未遂与中止的界限在哪里?

强奸未遂与中止都已经开始实施强奸行为,都没有达到强奸既遂,但没有既遂的原因不同。强奸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包括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能力经验不足等;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强奸中止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自动停止奸淫行为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发生。

区分强奸未遂与中止主要应以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在当时特定条件下能否完成奸淫行为为标准。在客观条件已经使奸淫行为不可能完成时,只要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这种足以阻碍其奸淫行为的客观条件而自动停止奸淫行为的,同样属于犯罪中止。在强奸共同犯罪中,成立中止犯,不仅要求行为人放弃强奸行为,而且要求其积极有效地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强奸行为,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

三、如何正确认定轮奸?

与不满14周岁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妇女或者幼女的是否认定为轮奸,即轮奸的成立是否要求各行为人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存在肯定与否定意见。

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段的犯罪活动中先后连续轮流强奸(奸淫)同一被害女性的行为。认定是否属于轮奸,不应以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强奸犯罪为必要,而是看是否具有共同的奸淫行为。轮奸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只是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与强奸共同犯罪的构成不能等同,并不要求各行为人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构成共同犯罪。与不满14周岁的人轮奸同样具有比一般强奸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样需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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