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2023年3月17日, 国际刑事法院(ICC)对一个俄罗斯老大爷发出 “通缉令” 。
2025年8月31日到9月1日,这名俄罗斯老大爷要到中国来。
那么,如果负责接待这名老大爷的人员不按照国际刑事法院的规定,将俄罗斯老大爷就地擒获并扭送至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的话,会构成犯罪吗?
讨论这个问题前,先要探讨ICC的通缉令我国警方是否要遵守。
2002年7月1日,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的章程和管理文件的《罗马规约》生效。截至2022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共有123个成员国,42个国家既没有签署也没有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中国,也就是未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之一。
因此,对于ICC对俄罗斯老大爷发出的通缉令,中国完全有理由可以置之不理。
那么,假如中国签署了《罗马规约》,但又未对依法扭送到海牙派出所,反而给老大爷供吃供喝,陪聊陪玩,会构成什么犯罪呢?
我国《刑法》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里的明知“犯罪”的人,自然也包括明知对方是国际通缉犯。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的认定,以及国际通缉犯罪名的认定,都有比国内刑法更高的要求。
主观明知上,必须要明知对方是被国际通缉的罪犯,而且这种犯罪是符合双重犯罪原则,也就是被包庇者的行为在中外法律中均被认定为犯罪,这也是我国《引渡法》的要求。
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客观行为上,要有所谓的窝藏、包庇行为。
窝藏,就是指给国际通缉犯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如安排住所、购买车票)等,比如说给俄罗斯老大爷安排住宿、馈赠物品等;所谓包庇,就是在司法机关调查时,作假证明掩盖罪行(如伪造不在场证据、销毁罪证等),比如帮助俄罗斯老大爷伪造、销毁罪证等。
只有在上述这种情况下,相关人员才符合《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构成要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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