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收益互换作为资本市场中的重要金融工具,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了跨市场、跨品种、多方向的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服务。鉴于收益互换具有灵活性强、可定制的特性,很多投资者对它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认识。中证报价投教基地推出“收益互换基础知识”专栏,邀请交易商深入浅出地介绍收益互换的基本概念、应用场景和风险特征,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加全面地了解这一高效而复杂的金融工具。

作者:华泰证券金融创新部

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规定,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授权部门对场外衍生品市场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和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自律管理。本文将重点介绍在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下的收益互换业务的市场参与者

收益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根据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互换交易,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标的的表现相关。互换业务的交易涉及交易双方,其市场参与主体分为交易商和交易对手方。

▍交易商

根据《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只有经证监会认可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或协会备案的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未获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只能与交易商开展基于自营目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不得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交易。

▍交易对手方

(1)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根据《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收益互换的交易对手方,应当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

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标准。

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交易者类型及交易目的

从境内实践来看,境内收益互换市场主要交易对手方包括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一般法人机构三类参与者,而不同类型交易对手方的主要目的存在一定差别,具体来说可以分为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两种。

表1 境内收益互换市场交易对手方及主要目的

本文源自:中证报价投教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