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将提交本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修订草案适当调整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惩处力度,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拘留。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部分未成年人甚至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屡次违法而不受实质惩处,最终滑向更严重的犯罪深渊。在此背景下,《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拟调整对未成年人的惩处措施,明确对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违法、16-18周岁初次违法但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执行拘留,并强化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衔接,推动矫治教育措施落地。这一调整并非简单“严刑峻法”,而是对当前社会治理需求的精准回应,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智慧。
过去,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4-16周岁未成年人初次违法一般不执行拘留,16-18周岁初次违法同样从宽处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避免过早贴上“违法者”标签。然而,现实情况却催生了新的问题,部分未成年人钻法律空子,反复违法甚至恃“未成年”身份肆无忌惮。
例如,近年来屡见报端的校园暴力、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欺凌、盗窃、甚至性侵案件,部分涉事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仅被批评教育,不久后再次犯案。更有甚者,一些未成年人利用“初次违法不拘留”的规则,故意多次违法,甚至叫嚣“反正警察不能拿我怎么样”。这种“法律纵容”不仅未能起到教育作用,反而助长了部分未成年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在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对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违法、16-18周岁初次违法但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依法执行拘留,正是对现实问题的精准回应。法律不应成为违法者的“护身符”,而应是社会公平的最后屏障。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部分案件因“涉未成年人”而未能得到有效处理,导致受害者长期遭受身心伤害。此次修订草案特别规定:对实施欺凌(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罚并采取矫治措施;学校如未按规定报告或处置严重欺凌事件,将被追责。
这一规定填补了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空白,改变了过去“学校管不了、警察不好管”的困境,形成法律与教育的双重约束。例如,安徽淮南某中学已试点“防欺凌委员会”,联合法院建立“枫桥护苗”机制,通过“法治+调解+教育”模式预防欺凌。修订草案的出台,将使此类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真正实现“早发现、早干预、早矫正”。
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惩罚,而是引导社会向善。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既不是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严惩”,也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放任”,而是在保护与惩戒之间找到更精准的平衡点。
这次调整,正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体现。真正的未成年人保护,不是无原则的宽容,而是让犯错者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法律框架内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社会秩序,又真正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进步在于适应现实。此次修订,正是中国法治体系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次重要完善。未来,如何在执法中落实惩戒与教育的平衡,仍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但可以肯定的是,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惩处力度,不是倒退,而是真正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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