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苏州法院围绕“健康人生,绿色无毒”主题,立足法院审判职能,开展系列禁毒主题活动,以实际行动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不断提升禁毒宣传效果。
01
全市法院2024年度毒品犯罪
审判工作情况
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持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实效。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形势和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处于低位。2024年全市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66件,其中一审案件47件,同比分别下降31.25%、43.37%。在严厉惩处和有效治理下,全市毒品犯罪得到有效遏制,禁毒向好态势日益巩固,大宗毒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显著下降。
二是涉案毒品种类多元化。涉案毒品结构逐步发生变化,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交织、合成类毒品与伪装型毒品并存。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传统毒品犯罪案件占比继续下降,涉合成大麻素、异丙帕酯等新型毒品案件占比上升,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数量位居第一。
三是境外输入毒品数量增多。随着国内制造毒品犯罪得到有效扼制,跨国跨境走私入境毒品案件增多,麻精药品类毒品尤其如此。走私毒品案件数量在毒品案件中的占比逐年提高,已成为第一大罪名,被告人青年占比高,且文化水平高于传统毒品犯罪,毒品来源地日趋多元。
四是犯罪手段更趋网络化。在互联网和加密技术的支持下,非接触式贩毒已经成为毒品犯罪的新趋势,利用社交软件沟通,将毒品伪装成食品、日用品等运输完成交付,规避现场交易风险,犯罪手段更隐蔽,查处难度加大。
(二)2024年全市法院禁毒工作主要做法
一是保持严打态势,突出打击重点。对职业毒贩、累犯、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对初犯等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积极认罪悔罪的毒品犯罪分子予以从宽处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2024年,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6件60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3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8人,判处拘役刑的6人,有毒品前科劣迹的26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
二是提升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强化审判队伍专业能力,定期开展研讨交流活动,促进审判经验共享与能力提升。推动审判技术智能化应用,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实现证据梳理、类案检索等功能的智能化。苏州中院审理的郭某某走私毒品一案,裁判文书获评“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三是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深度参与禁毒综合治理。选编并发布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昭示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立场。深入排查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薄弱环节,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管理、堵塞漏洞。通过送法进校园、模拟法庭等形式,加强对毒品危害的宣传教育。
02
禁毒普法宣传活动集萃
张家港法院走进校园开展禁毒普法活动
6月23日,张家港法院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宣传摊位,推出“啡常清醒,盒力拒毒”主题宣传活动,以咖啡、盲盒为载体,将禁毒知识融入趣味互动活动。
常熟法院走进古镇开展集中宣传
6月11日,常熟法院刑庭干警至常熟市古里镇,参与“无毒虞城,安全体验官——全民共筑禁毒防线”常熟市全民禁毒宣传月集中宣传活动,向现场群众发放宣传手册等物品,科普毒品类型、危害以及防范对策等知识,切实提升群众禁毒意识。
吴中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吴中法院公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的两起案件,以毒品交易为幌子进行诈骗的一起案件,表明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及关联犯罪的鲜明态度,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
相城法院走进市集面对面禁毒普法
6月21日,相城区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携手禁毒筑防线 同心护安向未来”的国际禁毒日主题市集活动。法院、检察院、治安等部门通过播放宣传短片、发放宣传手册,组织互动游戏、知识问答等形式,引导公众识别常见和新型毒品,充分认识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巨大危害,向市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及防毒技巧,提醒公众远离毒品、健康生活。
姑苏法院线上线下联动开展禁毒普法
5月23日,姑苏法院刑庭干警至苏州市金阊实验中学开展校园禁毒普法宣传活动。结合真实案例,为初一全年级400余名学生做了一堂生动的讲座,进一步强化青少年对新型毒品的防范意识。
6月18日,姑苏法院干警还走进苏州交通广播《与你同行》栏目,围绕一起不法分子向未成年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案例进行讲解,重点普及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滥用的危害和法律后果。
虎丘法院走进学校举办知识讲座
6月9日,虎丘法院刑庭干警走进苏州高新区新升实验小学校开展禁毒普法讲座,法官结合图片资料为学生讲解什么是毒品,毒品有哪些种类,如何辨别伪装成糖果、饮料、零食等常见物品的新型毒品等知识,结合实际案例,指出青少年吸毒往往是因为好奇心驱使、盲目追求时尚、受不良朋友影响或缺乏家庭关爱等原因,引导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远离不良社交圈子,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兴趣爱好,抵制毒品的诱惑。
03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某宇贩卖毒品、强制猥亵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宇冒用家人医保卡欺骗医生为其开具酒石酸唑吡坦片(俗称思诺思)、艾司唑仑片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马某宇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对外贩卖含有艾司唑仑和唑吡坦成分的粉末1.38克,并自己使用该药品对被害人邹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宇明知他人获取麻精药品后可能用于非法目的,仍实施贩卖行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宇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应数罪并罚。马某宇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马某宇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国家管制麻精药品如果被作为毒品滥用,其贩卖行为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马某宇用家人多张医保卡,至多家医院骗取相关麻精药品后进行贩卖,并利用麻精药品实施强制猥亵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本案审结后,人民法院向相关医院发出核实患者身份、规范药品使用的司法建议,并牵头卫健、医保等五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构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协作机制,从源头规范药品管理。
案例二: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伙同“小耳朵”在云南省文山市4次向李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伙同“小耳朵”2次向陈某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共从中牟利人民币1405元。在向陈某伟贩卖毒品过程中,潘某系通过快递将毒品从云南邮寄至苏州市陈某伟指定地点智能快递柜由陈某伟接收。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且系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潘某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据此,对被告人潘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智能快递柜”作为智能无人收递设备,因其非接触性、便捷性及隐蔽性的特点而易被毒品交易的犯罪分子所利用。本案被告人潘某通过微信向陈某伟贩卖毒品、收取毒资,并将麻古用塑料袋密封好,藏在装有洗护用品的包装瓶里,以“生活用品”的名义交付快递邮寄至外省市模糊地址。潘某以非接触手段贩卖毒品,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大,法院对潘某依法惩处。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坚持以案促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被告人利用“智能快递柜”贩卖毒品的隐患,及时向相关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促进堵漏建制,防范风险隐患。
案例三:温某龙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温某龙从江苏省沭阳县携带“上头电子烟(含异丙帕酯)”烟弹6个至江苏省太仓市某停车场,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冯某等人。
(二)裁判结果
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龙贩卖、运输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温某龙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据此,对被告人温某龙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异丙帕酯作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吸食后会刺激中枢神经,出现兴奋、幻觉,长期使用可造成严重的精神和身体依赖,引发人体问题,甚至诱发自残或者暴力行为。国家禁毒委因此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将异丙帕酯纳入列管目录。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异丙帕酯上述特性,伪装成电子烟油、“烟弹”形式,迎合年轻人好奇心理,用“时尚”“不成瘾”话术诱骗年轻人购买,具有较强伪装性和迷惑性。本案被告人温某龙虽然贩卖少量异丙帕酯,但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人民法院据此对温某龙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