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9年12月中旬,刘兴芳女士经人介绍与丈夫唐田国相识,并于199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她的户口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迁至阳和镇三岔河村3组,且户口本上错误记载迁入时间为1989年12月8日,这一时间不仅早于两人实际登记结婚日期,当时唐田国也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唐田国年龄也只有21岁未达到领取结婚证的法定年龄。

此外户口迁移本需当事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但刘兴芳从未提出过迁户申请,相关部门也未能提供任何其要求迁出的证据,如此不合规的户口迁移操作,令人对其合法性存疑。而在刘兴芳准备外出务工时办理的通行证的户籍地址还是:高兴镇谭家桥村5组,期限为1989年8月1日至1999年8月1日。

由于此次户口迁移错误的记载,导致后期一系列权益受损问题接踵而至。刘兴芳在娘家的住房因户口迁出,被拆迁办误认为属于他人,致使她失去了宅基地住房的相关权利和利益。华蓥市公安局在为刘兴芳更换婆家户口本时,擅自将其户口迁入配偶户口本,迁入时间错误记录为1989年12月8日从高兴镇谭家桥村5组迁至阳和镇三岔河村3组。迁入新户籍后,刘兴芳在婆家未分得土地和宅基地。2024年,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刘兴芳因不识字,直到2024年6月27日参加社保会议,被告知无法购买社保养老保障,才知晓户口被迁移的情况。第二天,她向高兴派出所户籍管理人员查证,在工作人员档案中查找才得知,没有任何刘兴芳迁移户口的相关材料证明,虽经多次催促,相关部门至今仍未给出合理解释和迁户证据。

因为户口迁移的问题,刘兴芳在房屋继承方面也遭遇不公。刘兴芳父母(父:刘年凯)去世后,其留下的房屋由刘兴琼刘兴芳刘兴俊三兄妹协商,由刘兴俊暂时看管打理,对此各方并无异议。在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刘兴俊为被拆迁户户主,因刘兴俊是家中唯一长子,刘兴俊也以户主身份在相关确认单上签字,并将房屋移交拆除。然而,刘兴芳、刘兴俊和刘兴琼均认可被拆迁房屋是父母所建,且刘兴芳和刘兴琼在婚后虽未居住在此,但同样履行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刘兴俊在结婚后就与父母分家分户各自生活,也长期住在本村自己的房屋,三人尽赡养义务情况一致。但在拆迁补偿中,房屋继承权却被认定仅属于刘兴俊一人,这显然侵害了刘兴芳和刘兴琼的合法权益。

户口的迁出,在住房的认定方面,拆迁办误认为刘兴俊才是房子的唯一房主。

因为这一错误的认定,才导致了后面刘兴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后面一一审二审再审都被驳回,没有经过庭审,没有经过质证,以1989年迁出户口为时效。但1989年的户口迁移是真实的吗。刘兴芳向法院当庭提供了三个房产证本的原件。还有婆家和娘家的土地使用权证地原件,从这三个房产证中可以充分的证明刘兴芳在婆家没有享有住房、宅基地。在娘家已经享有了住房、宅基地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娘家父母去世后,刘兴芳本人也不需要去申请继承权。自己不需要去申请继承人的继承权,她就是这房子的共同继承人。可是法院判定刘兴俊是房子的唯一继承人。导致刘兴芳的户口、住房和继承权均受到了损害。

从户口的“被迁移”到房屋继承权益的受损,刘兴芳遭遇的种种不公亟待解决。她希望相关监督部门能重视此事,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处理,还她一个公道,让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也让此类冤假错案不再发生。